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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蟑螂 兩首歌A數百萬元
2010/10/30 16:47:47瀏覽304|回應0|推薦5
權利蟑螂 兩首歌A數百萬元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桃園縣報導】
2010.06.17 04:33 am

高雄欣代聲視公司員工方青雲與友人程松山合謀,向小吃店推銷歌曲試用版,次日再到店內點唱時指店方侵權,要求花錢和解;檢察官認定兩人設局坑人,不起訴店家,主動用偽證罪起訴方、程兩人,由桃園地院各判刑八月。
檢察官指責以不當手段抓未經授權歌曲的業務員,「利用法律保護傘索財」,如同「權利蟑螂」。有人全台「抓」透透,只靠兩首歌就A了數百萬元,鄉下小吃店、卡拉OK店是「權利蟑螂」最常下手的目標,提醒業者不要隨意接受來源不明的「試用版」歌曲。
檢方調查,五十三歲的方青雲是欣代聲視法務專員,公司登記了「情路」、「司機大哥」這兩首台語歌著作權,方因負責調查未經授權的點歌播放,為了業績,和同年齡的友人程松山串謀設局坑小吃店。
九十七年十月間,方先找友人到中壢市誠真小吃店推銷這兩首歌,表示很多人愛點,有試用版可先試用,次日再簽約;小吃店老闆未察覺有詐,接受試用版。
隔天未簽約前,任廟祝的程松山就帶友人到小吃店點唱這兩首歌,再通知方青雲到場確認蒐證並報警,警方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小吃店負責人,方則代表公司要小吃店賠償數十萬元,但未獲同意。
檢察官董良造偵辦時,認為「天下那有這麼巧的事」,且程是廟公,怎麼可能知道這兩首歌未經授權,侵犯方青雲公司的著作權,懷疑是設局坑人。
檢察官查出兩人幾乎每天通電話,事發當天更密集通聯十多通,報警前再打四通,抓到後又通聯,顯然兩人熟識,認定是設局A小吃店;檢方將小吃店負責人不起訴,另主動分案,將方、程二人依偽證罪起訴。
【2010/06/17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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