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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
2009/11/15 00:32:45瀏覽205|回應0|推薦0
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11.13 03:06 am

立法院昨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初步共識包括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但有立委擔心此舉可能限縮新聞自由,恐需再協商。
修法對「個人資料」定義有大幅修正,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職業、教育、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保護之列。
行政院版草案原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以及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協商時,法務部因曾徵詢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意見,已刪除民代及大眾傳播媒體的免告知義務。黃淑英認為無不妥,同意法務部的意見,但會後有立委擔心此舉將使媒體報導動輒得咎,有限縮新聞自由之虞,認為應該再評估。
該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未來個資遭違法利用、蒐集,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時,最高可聯合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持朝野協商的謝國樑表示,此案旨在保障個人資料,如果媒體有疑慮,將再召集協商。

【2009/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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