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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17:52:36瀏覽1451|回應0|推薦2 | |
信義計畫區廣告物幾乎全部違法,梁文傑呼籲合法化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今天在工務部門質詢時指出,信義計畫區的廣告招牌設置規定過於嚴苛,主管單位疲於奔命,都發局應立即研議鬆綁。
梁文傑表示,2000年修訂的「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對信義計畫區的廣告看板做了十分嚴苛的限制(附件一),而且更嚴格規定要經「都市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才能發給執照,不像一般廣告物,只要通過消防和安全的檢查,就可以取得執照。
梁文傑表示,由於審議通過的可能性極低,所以絕大部份廣告都未經申請。但因為信義計畫區的「人潮多,商場多,商機多」,廣告看板的需求量非常大,所以在區內527件廣告看板中,只有47件領有執照,合格比例只有8.9%。包括一O一商場、華納威秀、ATT商場、NEO19大樓,其外牆廣告全部違規。
而由於廣告商之間競爭激烈,往往在沒有包下某商場的廣告案之後,就回頭檢舉廣告違規,使得建管單位疲於奔命,而市議員也經常要協調這類陳情案,煩不勝煩。
梁文傑表示,當初之所以訂得這麼嚴格,主要是因為某些都市計畫學者對「城市美學」的堅持。但「城市美學」見仁見智。十多年下來,雖然信義計畫區諸大樓的外牆廣告爭奇鬥艷,已成為台北市的特色景點之一,都發局卻依然原地不動。就實際執行而言,只見建管處不斷開出勸導單,但廣告商卻只願下架撤換再上新廣告,而不願送都市審議委員會審查。
梁文傑認為,有市場就有需求,市府不必試圖綁住市場,讓公務員疲於奔命又無法執行。而且事實也證明,計畫區內的廣告物十多年來根本沒有符合當初都市計畫的嚴苛規定,「但沒有了這些廣告,信義計畫區反而不美了」。與其如此表裏不一,不如讓計畫區內的廣告物回歸一般法令規範,只要沒有消防和安全問題,就應該發給執照。 附件一 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十八 廣告招牌: (一)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其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設置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設置霓虹閃光設置,側懸招牌不得突出建築線50公分。 (二)特定業務區,沿4號(松仁路)道路、7號(信義路)道路街面廣告招牌限制同前條規定,且其騎樓柱面之各面及頂部不得設置廣告招牌。 (三)業務設施區,其廣告物、廣告旗幟、招牌,不得突出於牆面,除建築物名稱,其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設置霓虹閃光裝置。沿3號(松智路)道路不得設置廣告旗幟及招牌。 (四)沿商業區人行步道之廣告物、招牌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 (五)本地區建築物屋頂不得樹立任何廣告或霓虹燈等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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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