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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已判, 該放阿扁出來了
2010/06/13 18:36:20瀏覽5843|回應43|推薦2

  雖然在這次初選中,我是和所謂”阿扁連線”在對決,但不論如何,他都不該再被羈押了

  扁案二審判決,陳水扁和吳淑珍從無期改判為有期徒刑,關鍵在高等法院對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從寬認定。高院認為陳水扁確實有因公支出,也有使用於機密外交,不能僅因請領程序有瑕疵即認定為「詐領」或「貪汙」。陳水扁雖然有「以不實犒賞清冊請領國務機要費」、「以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等事實,但高等法院只認為是「偽造文書」而非「貪汙」。

     在這部分,高院的判決與台北地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如出一轍。當初台北地院也認定馬英九的特別費並未私用,只是請領程序有瑕疵,所以只以偽造文書罪起訴馬的祕書余文。高院的判決等於是為所有的特別費案設了一個罪名和量刑的上限,讓幾千名可能因為特別費而變成貪汙犯的大小官員解了套,畢竟公務員偽造文書罪最重不過七年,和公務員貪汙可加重至無期徒刑天差地遠。這也算是高等法院對於司法體系為何對阿扁和馬英九標準不一的指控作了回應。

     綜觀判決主文,高院合議庭不論在論理和證據調查上,都相當細膩而高明。當初特偵組背負著非要把扁入罪不可的壓力,不但起訴書的文字充滿道德訴求,時而將偵查內容洩露給媒體製造「國人皆曰可殺」的媒體壓力,而對於國務機要費性質的認定也和馬英九一案完全不同,使得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例,竟然一可判無期徒刑,一可判無罪。而特偵組在起訴陳水扁貪瀆外交機密費一案時,更是想當然爾的認定陳家匯給陳致中的學費就是從機密外交費而來,而被法院指責為「前後矛盾,立論失據」。高院此判決一下,無怪阿扁要在庭上大呼「對司法重新燃起希望」。

     然而國務機要費部分雖然翻案,高院卻依舊認定扁家在龍潭案、南港展覽館案及陳敏薰買官案等三大案上,有公務員收受賄賂的事實。陳敏薰的101董座職務是否因為她捐了一千萬而來,其中大有爭辯的空間,但龍潭案和南港展覽館案則因相關人等或者已放棄上訴,或者已認罪協商,而對扁珍兩人極為不利。南港展覽館案和阿扁無關,未來阿扁要爭的,應是陳敏薰案被判的八年和龍潭案被判的十二年。

     至於阿扁要不要繼續羈押?這部分如果撇開政治考量,在司法上的爭議其實不大。大法官已將重罪羈押作了限縮解釋,高院延押庭應不致再以重罪做為羈押理由。而由於第三審已非事實審而是法律審,阿扁也不必再串供或煙滅證據。唯一的理由就是阿扁有沒有可能逃亡?在這一點上,其實藍綠並沒有太大的分歧。別說法院本就可以用全面戒護防止阿扁逃亡,就以阿扁的高知名度和動見觀瞻,任何人都難以想像他一旦逃亡,在地球上是否還有容身之處?如果這些理由都不存在,那何不讓阿扁出來,專心上訴?誠如阿扁所言,牢房中只有一.八六坪,筆錄、卷宗占去一半,只剩下半坪的活動空間可以寫訴狀。特偵組已有龐大的人力和資源可以對付阿扁的上訴,何不在武器對等的情況下,和阿扁在最高法院公平決戰?

     二審判決之後,扁案其實已接近尾聲,而從政治上講,至少從去年縣市長選舉之後,阿扁對藍綠勢力消長的影響也跡近消失。馬英九執政的良寙、失業率的居高不下、台灣要不要進一步併入中國經濟圈等問題,才是決定民眾政治選擇的主要因素。但只要阿扁還繼續被押,這就是個可以繼續被炒作的議題,也會繼續引來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高等法院既已做出一個優質的判決,何不就乘勝追擊放行阿扁,維持司法的形象,也讓藍綠對最後結果都無話可說?

(原文發表於中國時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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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nchiehl&aid=4125538
 引用者清單(1)  
2010/06/21 10:30 【中間選民同盟會】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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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aba
放出來不妙啊
2010/06/14 15:08

學弟:

若阿扁出來了,你敢請他去幫你站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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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
2010/06/14 15:02

(1) 扁家海外非現金資產很多,匯回那給億只是讓偏袒的法官有藉口

(2) 法官判決與實務認定相距甚大,隨便問一個會計師都會回答這個法官對單據及費用認定已超出國家法令規定

(3) 扁的行為與屏東殺2女之警察沒兩樣,被抓時痛苦流涕,檢調問訊時卻改口說棒子是打狗用

罄竹難書,這種人放出去,真是造孽....


國家主人
何以見得阿扁不會逃亡?
2010/06/14 10:59
何以見得阿扁不會逃亡?未何崔湧、黃芳彥,能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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