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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熱比婭的憲法解題測驗
2009/10/29 13:41:09瀏覽1793|回應6|推薦7

 

趁著熱比婭風波,我為憲法課的學生出了一個題目:

內政部不准熱比婭來台灣,是引用入出國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得禁止其入國
。請問此舉是否違憲?若不違憲,內政部引用條文是否適當?

這不是在測驗政治傾向,純粹是訓練學生如何做憲法推論。結果,這群寶貝學生的答案千奇百怪。有學生狂批內政部如何不尊重人權,卻沒有從憲法來回答。有學生認為不違憲,理由卻是熱比婭是中華民國國民(因為中國大陸也屬於中華民國),政府有權不讓她入境。

我給的答案是這樣的:

結論:不違憲,但引用法條錯誤

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的效力範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及中華民國領土為限。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皆有自由進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憲法上權力。至於是
否允許外國人民進入,則為中華民國政府的主權行為,不允許其進入並不
生違憲與否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自1991年第一次修憲後,於增修條文增列「中華民國自由地

區」等文字,規定總統、立法委員等皆由不包括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
中華民國國民所選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僅在「事實上」不能,而且在「法
律上」也不能參與決定我國政府的產生。此一做法實已將現行憲法的效力
範圍限縮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熱
比婭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當然無法享有中華民國國
民之憲法上權利。中華民國政府不充許其進入領土範圍,不生違憲與否的
問題。

但,內政部所引「入出國移民法」第18條是專指「純粹的外國人」而言,
而在我國法制上,是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視為「特殊的外國人」,而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特別規定。內政部不准熱比婭來台,應引用該條
例第10條授權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相關
規定。

大家覺得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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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來賓
錯了
2009/11/04 23:38

梁兄的解釋是錯的。

熱比婭已經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因此自然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內政部的解釋從法條上是對的,反倒梁兄想太多反而弄錯


路人
熱比婭是難民,非大陸地區人民
2009/11/02 00:28
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錯的,內政部視熱比婭為難民,非大陸地區人民
(因熱比婭美國給予難民身分)

muchen678
89台非94判決沒看過民進黨批判過
2009/11/01 09:22

以下89台非94判決摘要說

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
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本件被告甲○
○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
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乃第一審判決未注意及此,竟認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
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

我是不知道台灣人民是否可以把中華民國憲法修改成[全地球土地或改成全宇宙]都屬於中華民國領土

然後再[自爽]說除了台灣以外其他領土都是{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

不過民進黨執政八年對這種有拘束力有法律效力(特別還是刑罰權行使)

跟民進黨一直主張說台灣目前國號是中華民國

但領土只限台澎金馬等外島的不同見解

是連屁都不敢放一個那

WC(wenchiehl) 於 2009-11-01 22:25 回覆:

你說的這佪判決我也看過.但是,這個判決並沒有列為最高法院的判例,顯示此並非司法界的定論.

至於民進黨沒有批判過呢?我印象中確實好像沒有.民進黨沒幾個人會成天盯著法院的判決在看,應該是根本沒注意到吧,不是連屁都不敢放一個


muchen678
釋328才對
2009/11/01 09:08

前面所寫應該是釋字328號才對

又自從89台非94號判決以後

{大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已成台灣法院的實務{定論}

相關判決網路都可找到

(會有89台非94號判決就是因為本來有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為{大陸}非屬中華民國領域(土)


muchen678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多大?
2009/11/01 08:57

我想請問梁先生的是

您認為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到底多大??大法官238號說不知道(不予解釋)

89台非94說中華大陸仍為我國(中華民國)領土

您認為這樣看法如何?

89台非94明顯跟民進黨主張不同

但做過8年總統的阿扁竟不敢對最高法院見解表示意見??????????

如果照最高法院前面見解中國大陸仍屬中華民國領土

那中國大陸應該仍是中華民國人民不是?

所以我不知您所謂我國法制上,是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視為「特殊的外國人」是特殊外國人

這{外國}是從憲法第幾條導演出來???

照道理講制定憲法修改憲法都是國家人民主權行使

如果台灣只是{地區}不是國家

那台灣可以單獨修改憲法?這種修改憲改的憲法效力可以及於中國大陸地區?

這先前題{先驗問題}梁先文章顯然沒回答

只是引用下位階法律兩案人民關係條例來解釋上位階法律?

增修條文第第1第11等條文區分說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

這樣區分顯然違反制憲修改都是人民主權行使

如果台灣跟中國大陸是同一國

那中國大陸人民有授權這憲法修改???

奇怪詭異的憲法條文

 

當然如果要更複雜點

講國際法

中華民國到底有沒權力統治台灣???

 


 


子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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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明白
2009/10/30 08:03
憲法規定: 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可拒絕入境.  問題是: 熱比婭既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她又如何「有危害我國利益之虞」呢? 說穿了,「危害我國利益」指的是怕北京政府動怒. 若是講明白,雖然露出「做什麼都要看對岸臉色」的馬腳,有失「國格」, 至少,還不失之於「坦白」;否則,隨便找藉口,亂用法律條文,有多少人會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