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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13:41:09瀏覽1793|回應6|推薦7 | |
趁著熱比婭風波,我為憲法課的學生出了一個題目:
內政部不准熱比婭來台灣,是引用入出國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得禁止其入國 。請問此舉是否違憲?若不違憲,內政部引用條文是否適當? 這不是在測驗政治傾向,純粹是訓練學生如何做憲法推論。結果,這群寶貝學生的答案千奇百怪。有學生狂批內政部如何不尊重人權,卻沒有從憲法來回答。有學生認為不違憲,理由卻是熱比婭是中華民國國民(因為中國大陸也屬於中華民國),政府有權不讓她入境。 我給的答案是這樣的: 結論:不違憲,但引用法條錯誤 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的效力範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及中華民國領土為限。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皆有自由進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憲法上權力。至於是否允許外國人民進入,則為中華民國政府的主權行為,不允許其進入並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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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