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ll:
近日網路城邦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希望我們協助在網站內提醒格友注意相關法令。故整理重點,開此文提醒大家。如果你會在自己部落格張貼化妝品、藥物、食品時,請務必先了解法令規定,避免被開罰唷!
電小二剛剛仔細瀏覽過一次,每種罰緩都四萬起跳唷!所以請格友在網路或部落格刊登商品或發言前,請務必要先了解法令規定,避免導致罰鍰唷!
整理重點如下,請大家參考唷~![](https://g.udn.com/community/img/misc/bosonx_g01.gif)
什麼是廣告行為?
如果您於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的推薦文章,文章如果留下
‧廠商的聯絡資訊、超連結該廠商網頁,使消費者循線購買,即已構成廣告行為。
違規廣告訴求用詞?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食品廣告相關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
化妝品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於內容中刊登「適用對象」或「使用說明」已涉及效能,則算是廣告行為。
‧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內容不得有誇大、保證效用、涉及疾病治療及預防。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各家化妝品比較及使用心得,雖非以銷售為目的,但內容涉及誇大或療效,仍有可能涉及廣告行為。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請問在網路的部落格介紹或販賣化妝品違法嗎?
藥物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非藥商不得刊登藥物廣告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表格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法規名稱 | 法條 | 罰則 |
藥事法 | 第65 條規定:「非藥商刊播藥物廣告。」 | 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
| 第66 條第1 項規定:「刊播藥物 廣告未於刊播前向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 |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
| 第66 條第2 項規定:「藥物廣告 登載、刊播內容與原核准事項不 符。」 |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
| 第66 條第3 項規定:「刊播未經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 依同法第95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
| 第66 條第4 項規定:「接受委託 刊播之傳播業者,未自廣告之日 起6 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等資料且規避、妨礙或拒 絕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 | 依同法第95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30 萬元。 |
| 第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 藥物廣告登載於非學術性醫療刊 物。」 |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
| 第68 條規定:「藥物廣告以下列 方式為之: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 能。3.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4. 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
| 第69 條規定: 「非本法所稱之 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 宣傳。」 | 依同法第91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0-2,500 萬元。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 | 第24 條第1 項規定:「刊播虛偽 誇大之化粧品廣告。」 | 依同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5 萬元以下。 |
| 第24 條第2 項規定:「化粧品廣 告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刊 播,或刊播與原核准事項不符。」 | 依同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5 萬元以下。 |
食品衛生 管理法 | 第19 條第1 項規定:「刊播之產 品廣告內容涉及不實、誇張或易 生誤解詞句。」 | 依同法第3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4-20 萬元。 |
| 第19 條第2 項規定:「刊播之產 品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詞句。」 | 依同法第3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100 萬元。 |
| 第19 條第4 項規定:「規避、妨 礙或拒絕提供自廣告之日起6 個 月內委託刊播廣告之業者相關資 料。」 | 依同法第32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30 萬元,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資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