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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部落格張貼化妝品、藥物、食品,小心違法!
2010/04/29 19:13:51瀏覽14921|回應7|推薦75

Dear all:

近日網路城邦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希望我們協助在網站內提醒格友注意相關法令。故整理重點,開此文提醒大家。如果你會在自己部落格張貼化妝品、藥物、食品時,請務必先了解法令規定,避免被開罰唷!

電小二剛剛仔細瀏覽過一次,每種罰緩都四萬起跳唷!所以請格友在網路或部落格刊登商品或發言前,請務必要先了解法令規定,避免導致罰鍰唷!

整理重點如下,請大家參考唷~


什麼是廣告行為?

如果您於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的推薦文章,文章如果留下

‧廠商的聯絡資訊、超連結該廠商網頁,使消費者循線購買,即已構成廣告行為。

違規廣告訴求用詞?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食品廣告相關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

化妝品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於內容中刊登「適用對象」或「使用說明」已涉及效能,則算是廣告行為。
‧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內容不得有誇大、保證效用、涉及疾病治療及預防。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各家化妝品比較及使用心得,雖非以銷售為目的,但內容涉及誇大或療效,仍有可能涉及廣告行為。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請問在網路的部落格介紹或販賣化妝品違法嗎?

藥物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非藥商不得刊登藥物廣告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表格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法規名稱法條 罰則
藥事法第65 條規定:「非藥商刊播藥物廣告。」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1 項規定:「刊播藥物 廣告未於刊播前向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2 項規定:「藥物廣告 登載、刊播內容與原核准事項不 符。」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3 項規定:「刊播未經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依同法第95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4 項規定:「接受委託 刊播之傳播業者,未自廣告之日 起6 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等資料且規避、妨礙或拒 絕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依同法第95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30 萬元。
 第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 藥物廣告登載於非學術性醫療刊 物。」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8 條規定:「藥物廣告以下列 方式為之: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 能。3.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4. 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9 條規定: 「非本法所稱之 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 宣傳。」依同法第91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0-2,500 萬元。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第24 條第1 項規定:「刊播虛偽 誇大之化粧品廣告。」依同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5 萬元以下。
 第24 條第2 項規定:「化粧品廣 告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刊 播,或刊播與原核准事項不符。」 依同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5 萬元以下。
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19 條第1 項規定:「刊播之產 品廣告內容涉及不實、誇張或易 生誤解詞句。」依同法第3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4-20 萬元。
 第19 條第2 項規定:「刊播之產 品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詞句。」 依同法第3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100 萬元。
 第19 條第4 項規定:「規避、妨 礙或拒絕提供自廣告之日起6 個 月內委託刊播廣告之業者相關資 料。」依同法第32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30 萬元,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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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badmin&aid=3988616
 引用者清單(2)  
2010/05/10 23:55 【...NAMO....】 990511
2010/05/02 09:07 【anna19871987 的部落格】 要小心

 回應文章

【無★言】時代悲劇 (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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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
2010/05/19 17:58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不知核准什麼?既然廣告要「先核准才可刊登」,怎麼會出現「涉及誇大不實或宣稱有醫療效能」的廣告呢?承辦人員是否尸位素餐?

ste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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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愁
2010/05/18 11:55
使用特定品牌產品的推薦文章,文章如果留下

‧廠商的聯絡資訊、超連結該廠商網頁,使消費者循線購買,即已構成廣告行為。

照以上所述,我若是有關單位,那就不愁沒業績了~ 還真不少呢


柯順隆(筆名:響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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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醒
2010/05/17 11:28
感謝提醒!

曾妘喬~Stardaily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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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店小二
2010/05/02 10:04
廣告使用的字眼真的大意不得 感恩店小二愛心的提醒
星星一眨眼 人間數十寒暑 轉眼像雲煙像雲煙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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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提醒
2010/05/01 22:00
確實很多廣告來留言版
實在不勝其擾

除了上述廣告之外
許多引導連結去其他網站上的傳銷、投資…也非常多


摩登莎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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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
2010/04/30 20:42

因為最近也很流行試吃試用的關係~

所以大家要多多留意囉~


我愛你,對不起,請原諒我,謝謝你。

朱晉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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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咧!萬事小心吧~
2010/04/30 20:40

第四臺、地下電台亂賣來路不明的藥、化妝品、食品都要被捉

所以所有的部落客要小心了

不要讓你的部落格成為賣藥、賣化妝品及食品的管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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