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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7:51:12瀏覽14917|回應11|推薦44 | |
Dear all: 近日收到網友通知遇到著作權問題。故找了相關著作權舊新聞請大家參考。 鳥照遭侵權 求償990萬 獲賠5萬桌曆廠商主動抽換 【記者呂志明/板橋報導】 這起案件有關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羅麗玉、陳進福違反著作權法,各判處拘役50日。民事部分,法官認為,金利揚行每年都有付授權費1萬元使用林英典攝影著作12張,這次未經授權使用林的攝影作品4張9次,林請求990萬元「顯屬過高」,且金利揚行事發後也主動抽換涉及侵權的照片,2人侵害情節尚屬輕微,判准5萬元。 日前,林英典也曾前往新竹地檢署控告2名清華大學畢業生未經他授權,私自從網路下載他所拍攝的鳥照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1225萬元。 林英典起訴主張,他所拍攝的作品,未授權台北縣金利揚行使用,該公司去年卻將這4張照片印製在產品型錄及三角桌曆共計9次。 陳進福、羅麗玉反駁,金利揚行歷年來,經授權取得照片及買受合法光碟之數量眾多,引發爭議的照片是2人於87年間任職其他公司期間經授權取得,當時取得照片後即交由美工人員處理,由於以往取得新著作權時會把舊的銷毀,可能因為美工人員疏忽漏刪,才會不知情將照片帶到新公司誤用。
鳥類攝影家 被逼成網搜偵探 林英典從事鳥類攝影,包括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等印製的精美月曆,都曾採用他的作品,加上他發表的生態、花鳥圖片超過1萬張,連帶地被侵權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最令他不解的是少數高中、大學的網頁,學生侵權此起彼落,他感嘆說:「不知道這些學生是怎麼教出來的?」 林英典指出,侵權案大多是對方未知會他,擅自將他的攝影作品置入各種商品或包裝。除了常見的日曆、月曆、光碟之外,名片夾、紙杯、鳥飼料、預售屋廣告等,到處可見。3月他和朋友在北部濱海公路趕路,一輛遊覽車超車後,眼尖的朋友突然指著車體廣告大叫「那是你拍的絲光椋鳥。」他追上去一看,確定沒錯,當場找遊覽車公司理論。 林英典指出,侵犯著作權,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創意,也對著作權人很不尊重。他為了經營優質的作品,腦力、體力的投資都很可觀,其中的辛勞外人無法了解。 他舉例指出,他為了拍攝猛禽「澤鵟」進食的畫面,連續8天,趕在清晨3時從台中出門,清晨5時進入雲林的鰲鼓農場,從事一整天的觀察,全天候記錄澤鵟的生態和活動路線,尋找澤鵟捕捉獵物後進食的定點。等到確定地點,第9天再屏息靜氣,耐心等待澤鵟入鏡。 林英典說,清晨的鰲鼓農場,沼澤地到處是濃濃的露水,光扛著迷彩帳篷走到觀測點,全身從裡到外就已濕透。持續觀察的過程中,成群的蚊子又大又凶,撥都撥不走,叮得人快抓狂。而且在太陽猛烈照射下,帳篷內的溫度直逼攝氏50度,地熱不斷冒上來,上烤下煎。 他說,如果不是要成就理想的作品,何必如此為難自己?這也是他不畏批評、持續反擊侵權行為的原因。
野鳥照片著作權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教授使用國內知名野鳥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野鳥照片,遭林英典控告;林英典對未預先告知使用他的照片,一律採取法律行動,連縣政府教育局也都面臨挨告,但檢方強調,只要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均屬合理使用範圍,並不觸及違反著作財產權。 雲科大江教授被控告部分,因著作財產權屬告訴乃論,告訴人林英典已撤銷告訴,檢方昨天以不起訴處分。 但傳出是因為賠錢達成和解,才獲撤銷告訴,學校主任秘書周榮泉則否認,表示目前仍在協調中。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中,有「合理使用」的範圍,尤其是非營利性教育目的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縣政府去年委託林內鄉三名熱心的國小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因使用林英典的14張野鳥照片,目前正與作者協商中。 據了解,近年來因擅自使用林英典拍攝的生態鳥類照片,而被控告的有80多件;林英典曾對外宣稱,他這麼做是為了維護與尊重著作權。
著作權論戰 攝影師林英典95年控告退休老師蕭平治侵害他的攝影著作權,要求賠償30萬元,蕭平治因此被高分院判決需賠償林英典二萬多元。蔡嘉陽「看不過去」,力挺蕭平治,在網路上發起拒買林英典包括日曆、書籍等所有出版品或「公開將他的書送上垃圾車」。 昨天蔡嘉陽獲知判決結果時說,林英典侵入鳥的棲息地拍照,野鳥也沒向他收錢,林卻對這些致力於生態推廣的人「濫訴」,除非林英典道歉,才能停止大家對林的不滿,否則他是不會撤下網路上的「抵制」文章。 林英典昨天獲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他強調,不告而取就是不對,那是對著作權的尊重,如果當事人事先知會,或事後自知理虧道歉,他都好談。 他認為蔡嘉陽可以談著作權合理使用,但不應要大家不要購買他的書,這已經侵害到他的權益。 蔡嘉陽指出,蕭平治長久以來也熱心於生態保護推廣工作,他在自己所設的台語教學網站還我台灣鄉土鳥名專題中,以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由鳳凰谷鳥園出版的台灣鄉土鳥誌書中,使用林英典拍攝的松雀鷹照片,雖然有引用照片出處,但未徵求林英典同意,及載明作者名字,而被林控告。 「他的攝影心態不對,把生態資源當做自己營利工具」、「對生態教育付出這麼多的人提告,怎不令人痛心」,蔡嘉陽主動公開表示無條件提供自己生態攝影作品,供給學術研究、報導等使用,更結合250名攝影師參與,要大家不必再使用林英典的作品。 承審法官認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讓人民可以監督各種政治、社會活動功能,「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蔡嘉陽是「關心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促正視著作應合理使用」,議題尚屬合法,所以駁回林英典之訴。
合理使用 不給錢就告 攝影師誣告起訴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這不是林英典第一次告人不成反而被起訴。去年他因類似的案件,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處他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目前上訴中。 【2008-09-23/聯合報/A9版/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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