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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16:18:03瀏覽3237|回應0|推薦14 | |
Dear all: 提醒大家,若有在部落格討論股市,請看此則新聞,避免遭到罰款唷!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0.10.20 03:44 am 投顧公司或個人如果未獲核准,就在網路針對個股發表言論、提供買賣建議,且有招收會員等收費行為,金管會將以非法從事投顧行為「開鍘」,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以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若是屬於個人言論,雖沒有收費的營業行為,但若對市場秩序造成衝擊,金管會仍將以證交法的意圖操縱股價,移送法辦。 金管會此次修訂投顧的相關規定,簡化境外基金審查程序,按照現行的規定,國內投顧送審的境外基金,金管會須「逐檔」審查,未來,金管會只審查投顧公司是否符合資格,境外基金審查將委託投信投顧公會「代工」。 金管會也規定,為了避免投顧公司逃避責任,投顧公司不能假借業務人員的私人名義登廣告、或舉辦公開說明會,必須用公司的名義。 若是投顧公司在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建議,錄影的保存期限,應由現行的2個月延長為1年。 【2010/10/20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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