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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2008/07/10 19:38:10瀏覽7364|回應11|推薦36

Dear all:

昨天電小二看到一則新聞「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法官輕罰 代理商仍索賠」。之前也有網友問過我貼YouTube的影音代碼是否侵犯著作財產權,那時候有上智慧財產局論壇詢問,但是論壇管理員好像誤會了電小二的提問>"<,所以最後我還是也不知道答案。

但是,各位觀眾,昨天剛好看到這則新聞,大家可參考看看!

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法官輕罰 代理商仍索賠

2008年07月09日蘋果日報【劉昌松╱台北報導】
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去年在老師介紹YouTube後,上YouTube搜尋到自己最喜歡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還把影片連結貼在部落格上,被業者告進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不必進行審判後,卡通代理商又打算向女童索賠。女童家長氣得大罵:「根本是想拿法律來賺錢。」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1&showdate=20080709&IssueID=20080709&Sec_ID=2&Art_ID=30733878&ArtPage=1&SubSec=6

跑到Youtube搜尋"魔女的考驗",看到這則影片下方也有人在討論這件事。http://tw.youtube.com/watch?v=Vsu4Okv8ITU

今天暫不討論上傳影片到youtube的人是否擁有合理著作權?也暫不討論上傳影片的作者,開放影音embed代碼是否就代表同意授權張貼?

1. 一種情況是,上傳者擁有影片著作權。
上傳者擁有影片著作權,youtube可以讓上傳者選擇是否開放顯示影音embed代碼,但上傳者開放影音代碼,讓人張貼到部落格。
依文中判定,女童想使用這則影片,但沒有著作權,所以把code貼到部落格後,就算是違反了著作權。

2. 另一種情況是,上傳者並沒有影片著作權
上傳者一開始就牴觸了youtube的服務條款,且開放了code讓人張貼到部落格,依文中判定,女童張貼影片代碼到部落格,也是違反著作權。

依照文中的判例,看起來好像是「內容涉及著作權保護,即使是非自己上傳到Youtube,貼影音的code在自己部落格,仍違反著作權。」。請大家在網路城邦發表文章時,多多注意唷!

以上新聞及電小二隨想,供大家參考,歡迎善心的專業人士(例如JC鮮師就是一位善心的專業人士....)或有研究著作權的朋友,一起來討論,電小二先謝謝了!

不管怎樣,網路城邦有很多爸爸、媽媽,暑假到了,除了跟小孩搶電腦外,也要注意一下你家小朋友上網的情況唷!還有,網路城邦也有很多學生,也請大家花一些些時間看一下唷!


PS:請爸爸、媽媽也趁機會教小朋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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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badmin&aid=2029158
 引用者清單(1)  
2008/07/12 08:49 【絕對領域】 其他我不懂, 我只知道, 從現起, 我抵制含鈺國際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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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陸念慈
2008/11/04 17:54

我沒有偷陸念慈的文章 我必須要把陸念慈說髒話 為反部落格證據提出來

請到UDN時事評論台 他的文章充滿的髒話與挑釁的言語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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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法律只為聰明人與有錢人服務是真的嗎?
2008/09/08 14:01

有人說法律只為聰明人與有錢人以及有閒人服務是真的嗎?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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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有罪嗎?
2008/09/01 10:45

陳水扁隨意在公眾發表 攻擊國民黨 還說他只是轉述 譬如陳水扁公開說雷將軍在拉法葉案貪污 還有蔣中正是228元兇

如果你的理論正確 為何陳水扁都可以無罪呢?只是大官吃小兵 愛要怎麼說都有裡吧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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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裁判不應該兼作球員
2008/09/01 10:41

我認為電小二有改善的空間 理論上裁判不應該兼作球員 因為常會亂判一通不說 還故意混淆視聽 自己還隨意將喜好的文章PO上網路 讓別人可以連結

再則我請問電小二 一般網民應該如何找到網路管理員? 妳應該做正確的解釋?大家如果還是找不到就是你失職

結論就是裁判不應該兼作球員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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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不應該兼作球員
2008/09/01 10:33

我認為你很糟糕 球員兼裁判 亂判一通不說 還故意混淆視聽

請問如何找到網路管理員 妳應該做何解釋?大家如果還是找不到就是你失職

裁判不應該兼作球員

****************************************************

陸念慈就延續謝長廷的邏輯 一直咬 一直咬 一直咬 直到今天 都還不鬆口 電小二 你卻一直推薦又轉載 你的邏輯到底在那裡呢? 

那個陸XX是阿扁的鷹犬

妳可以停止轉載嗎 希望妳立刻停止


摸 象 或 (不?) 著 木目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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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唷!
2008/07/11 21:13
"他人" ?  誰 ?

日寇侵華,至今未賠款?

Please listen clearly to the Lyrics of this song:


Good Time Charlie's Got The Blues - Elvis Presle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k4eQTVNTaw






懇請不吝賜教?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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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好問題
2008/07/11 16:47

那就不一樣了,如果權利是自己的

youtube那邊有設定的東西,上傳影片時,

在分享選項中,可以設定成是否崁入網站或部落格,

相信有玩過的人都知道,有一個叫做「嵌入」,

可以設定為「是,外部網站可以嵌入並播放此影片。」或「不,外部網站可能「無法」嵌入並播放此影片。」

而且還可以知道誰把這些影片崁入自己的網站或部落格,

所以,雖然嚴格來說並非屬於明示的授權,

但或許有點兒像是類似於默示的授權,

嵌入者應可認為獲得授權

不過預設選項應該是「是,外部網站可以嵌入並播放此影片。」,所以所有權人在決定是否分享時應該要特別注意

電小二(webadmin) 於 2008-07-15 13:35 回覆:

謝謝JC鮮師的熱心回覆!^_^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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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年齡拋開
2008/07/11 10:41

單純就事實討論,先不管年齡的部份。

小女孩的行為,是侵權的行為,筆者的「資訊生活與法律」也有提到這種現象。

假設影片著作權歸A所有,沒有授權B,B卻上載影片到youtube,B侵犯著作權。

B上載的設定是可以讓別人放在部落格或網站中的,C崁入自己的部落格,雖然B有授權,但B本身根本也沒有著作權,所以C也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當然是要尊重,不能為了貪圖小利,省小錢,而可能要負擔數萬元以上的賠償,甚至於還有刑事責任。

網路城邦也必須善盡告知之義務,若有業者向網路城邦反應,管理者也必須立即處理,否則也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嫌。

電小二(webadmin) 於 2008-07-11 11:34 回覆:

非常感謝JC鮮師的解說和提醒。

如果不探究本案~

情況是B的影片是自己拍的,擁有影片著作權,B上載的設定開放影音代碼,是可以讓別人放在部落格或網站中的,那這種情況下,C是否也算是侵害著作權?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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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8/07/11 10:25
哈,待我把這篇文章傳給JC鮮師看。
電小二(webadmin) 於 2008-07-11 11:34 回覆:
感謝天蠍浪子唷!^_^

月下老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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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惡法(智慧財產權)...
2008/07/11 09:01

是財團拿來恫嚇善良百姓ㄉ工具...

此法只是用來保護財團...

毫無社會公義可言...

然司法.警方各單位與既得利益財團掛勾者眾...

儼然形成共同合法犯罪共同體!...

本人主張修法!...


還沒玩過開心寶貝? 請加入月老社區,立即遊玩!!

請點上圖進入簡單註冊一下即可開始玩...^^b
電小二(webadmin) 於 2008-07-11 11:39 回覆:

Dear 月下老人:

這案例剛好是業者啦!
其實也有許多個人的著作權被侵害的問題唷!

希望大家能多多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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