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部落格成為許多年輕人發表作品的新媒介,不過,由於不少部落格為增加其點閱率,除了文字創作外,還搭配影音效果或下載影音服務,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傳輸中,不知不覺就觸法了。
警方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部落格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警方並發現,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設背景音樂 也觸法
警方說,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雖屬「不告不理」,但實務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IFPI),會提供資料給警方,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另外,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一般部落格使用者,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其實也已觸法。
可處3年以下、75萬罰金
保智大隊指出,公開傳輸行為是指,不論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為公開傳輸,即構成違法。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在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在部落格內放相簿、寫網誌不夠吸引人,有些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MV線上觀賞等,讓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瀏覽人次,也藉機炫耀自己的能力。
保智大隊說,一般民眾認為,「重製、下載」才算侵權,但卻不了解只要有「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的行為,都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