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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法官
2010/09/01 22:24:33瀏覽519|回應3|推薦3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更新日期:2010/09/01 10:1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發生幼童遭性侵,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案例。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在一、二審時,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2月6日,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甚至在臉書(Facebook)發起活動,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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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ㄚ生
令人失望的司法
2011/04/23 00:36
有什麼好氣的呢?台灣的司法已經使老百姓失望!我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位法官審理的,我所提供的證據完全不採納,還把證人提供的證詞批評的一無是處!更可惡的
是判決文幾乎跟被告律師所寫的一模一樣!連其他的法律人看了此等的判決文都憤恨難平!直呼太離譜了!台灣就是有這樣的法官!不幸的是善良的老百姓!

ssssss
ssssss
2010/09/03 22:37

法官也只是依法審判而已   因為今天會造成輕判的結果是法律身的問題

而非法律適用者的問題     法官只是嚴守三權分立  罪刑法定  罪疑唯輕

事情會鬧那麼大  跟媒體的刻意操弄  及民眾的不諒解極其有關

法官真的很無辜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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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訪
2010/09/01 22:38

我們正在推動A片產業合法化
很想聽聽格主的高見
 
http://blog.udn.com/wendy0930737311/4364732

看完文章

一肚子鳥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