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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22:24:33瀏覽519|回應3|推薦3 | |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更新日期: 2010/09/01 10:18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發生幼童遭性侵,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案例。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在一、二審時,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2月6日,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甚至在臉書(Facebook)發起活動,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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