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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嚴重超抽 水權制度快補漏洞
2010/04/07 20:43:39瀏覽454|回應0|推薦1
社論-地下水嚴重超抽 水權制度快補漏洞
  •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據報載,雲林地層持續下陷,高鐵跨越台七八線處墩柱角度變化首度超出警戒值。該處七年來已經累積下陷了五五公分,光是基礎地層去年的年沉陷速率就高達六.五公分,超出了高鐵設計的警戒範圍。行車速度動輒超過二○○公里的高鐵呼嘯而過,即使在高架橋墩下辛苦工作的農民也人心惶惶。

     經濟部水利署則強調,該地區已畫設「地層下陷區禁抽地下水示範區」,希望雲林縣政府加強取締違法水井。不過雲林縣長蘇治芬卻表示,水利署決策倉促草率,如果只問封井、不提對策,「雲林縣政府絕不會執行封井」。又是一場中央與地方不同調演出,民眾卻看得霧煞煞。

     根據水利單位的資料,雲林高鐵站預定地至七八號快速公路間區內水井數約計一一一五口。除十五口合法具有水權登記外,餘約九成九的一一○○口井係屬違法水井。而且該地區係屬地下水管制區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依水利法之規定,違法水井取締乃必要之措施。雲林有十一萬口井,只有二%合法,違法水井高達九八%。

     看到這樣的數據,我們要對於雲林縣政府長期不執行取締違法水井感到不解!而這也是負責督導的中央水利官員長期放任、地方水利官員未依法行政、有權糾彈的監察委員長期不作為的結果。

     水利法第二條,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相關水權取得與管理規定不但有水權專章,而且多達卅條以上,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更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就水利法而言,地方政府應依法執行非法水井的取締工作,殆無疑義,根本就沒有不執法的空間。

     更荒謬的是,水利署官員透露,雲林縣政府曾來文要求補助款,以配合查封水井,水利署也撥了二○○○多萬元,但縣政府最後卻又將錢退回,並說無法執行。要錢,也給錢了,但碰到民眾一反彈,即坐視問題而不作為,讓公權力停擺,這樣不就是瀆職嗎?監委諸公們難道就這樣視而不見嗎?

     台灣地區地層下陷問題不始於今天,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經有了。它造成全台十分之一平原土地陸沉,從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沿海地區一直到屏東,甚至連北部的宜蘭都無法倖免於難。問題雖然嚴重,但都未見地方政府確實執法。也就是說非法超抽地下水,已不是單一雲林的問題,這顯示現行水權制度設計上出了問題,中央水利單位應重新制定一套可執行的水權制度,否則陸沉問題將越來越嚴重。

     現行水權制度最大的問題是法律規定相當週延,但地方卻缺乏執行人力,負責的官員都是少數幾個人,有的甚至還只是兼辦。如此一來,地方官員只能做紙上審核,至於不來申請的違法者,根本沒有執法人力,看著非法水井,也只能徒呼負負。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法令明文規定的事項,地方政府可以不編列執行人力、與執行經費?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部分資源,但卻不是執行單位,中央與地方資源配比是否也出了問題?凡此種種,都是應最優先檢討的課題。

     高鐵雲林段地層下陷問題存在已久,早在高鐵規畫路線時,相關單位就清楚此一問題。但,目前看來,交通部和台灣高鐵亦沒有任何積極作為,只有消極「觀測」。高鐵聲稱安全無虞的說法,完全是打太極;高鐵下陷問題告訴我們,台灣從中央到地方都「生病」了,而且還病得不輕。地層下陷不會自己好起來,必須要有苦口良藥,更積極的作為,才有可能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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