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引起爭議的賦改會,去年底正式結束,留下減稅圖利富人、惡化所得分配以及債留子孫的罵名。然而接續促產條例之產創條例,仍擬繼續擴大減稅範圍,討好財團及利益團體,政府財政窟窿與稅負不公任其敗壞,馬政府可真麻木不仁?
促產條例及其前身「獎勵投資條例」,已經實施近50年,在台灣經濟發展初期扮演重要角色;然隨著時代進步,本應走入歷史,卻因財團壓力及政治力介入,始終屹立不搖,成為不名譽的「台灣奇蹟」。長久以來,學者專家一再建議廢除,因此民進黨執政末期,乃決定全面取消產創條例租稅減免,卻功敗垂成,否則實具劃時代意義。無奈政黨輪替,馬政府仍循以往老路,無視於客觀環境變遷,亦無視於民怨與財政惡化,我們期期以為不可!
產創條例遲遲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原因很多,諸如行政部門研擬草案品質不佳,條文內容拼裝成分居大,缺乏創意難以扣緊法案本質;立法院藍綠惡鬥,對重要條文內容怠於研究與舉辦公聽會聽取專業意見,以致延宕至今,使得投資環境陷入嚴重不確定狀態!然而更關鍵的爭論焦點,在於政策工具仍然仰賴毫無新意的租稅減免。
其實,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功能性活動,本乃企業提升競爭力之核心所在;即使不提供租稅減免,企業亦會戮力而為。然自減稅實施以來,徵納雙方為了費用認定及是否准予抵稅,一直爭吵不休,徒增徵納雙方交易成本。而其誘發多少新增投資?創稅利益是否大於減稅成本?錦上添花的減稅是否嚴重背離稅式支出評估準則?鮮見客觀合理、具公信力的論述。
若研發、人培這類「功能性」活動真具明顯外部效益,當可由主管機關建立公正、客觀的評估機制,專業、公平篩選具效益的計劃,透過各機關預算直接補助,既能將錢用在刀口上,又可避免浮濫減稅,復更能客觀呈現各部會推動政策的成本與效益,同時避免一味減稅造成稅收損失、稅政複雜等代價。
產創條例草案第29條,為鼓勵公司在台設立營運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三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乃促產條例第70條之1規定的延續,並無新意。至於增列第30條屬於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須全球排名500大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除享有前三項所得免稅外,其餘則按15%課徵營所稅,也不得適用本條例其他租稅優惠規定。
由於過去並無外資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的實例,縱使提供15%營所稅率,與新加坡、香港稅率相當;然而星、港股利匯出不再課稅,台灣則須再扣繳20%,何況國際互惠租稅協定又少,對吸引外資來台仍居於不利地位。顯然企圖調降稅率吸引大企業來台不切實際,實際享受者必然是國內既設置者,並無額外實質經濟活動創造。如此必然增加稅制複雜度與稅收損失,財經兩部究竟是為了矯正外部性,抑或替財團減稅巧立名目,卻使得稅改理念與產業政策雙雙迷失方向,必須說個清楚。
其實,引導企業研發、投資與創新的關鍵,在於營造有利可圖的投資環境,包括穩定的政治、高效率的執政團隊、良好的基礎建設,吸引人才的生活環境等;何況,台灣營所稅率已全面調降至20%,較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低,已經營造較具中立性與公平性的租稅環境,業者當應強化競爭力,而非一味要求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