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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7.09.07 土增稅「一生一屋」政策的謬誤與檢討 【工商社論】 行政院日前拍板定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將新增「一生一屋」的放寬措施。這項政策是行政院承奉陳總統指示,轉而要求財政部研擬修法的「命令」,基本的政策方向上意早已敲定,財政部只有依旨辦事的份,充其量能做的只是為這項政治性的決策包裝以專業性的外衣而已。惟財政部身為國家財政規畫的主管部會,竟連對決策高層犯顏直諫的勇氣都沒有,如此作為不但會造成國家財政基礎弱化,更將破壞整體稅制的公平性,土增稅「一生一屋」的決策謬誤乃是一個活生生例子。 我國現行對自宅用地交易的土增稅,主要有二種優惠措施,一為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優惠稅率百分之十,另一為二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的退稅規定。前者尚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須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則為未超過七公畝,惟多筆土地同時出售可合併計算。後者的面積限制只在於重購之土地,出售之土地則無此限制,惟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後之餘額,且五年內不可再移轉,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增稅。這種優惠措施的設計常被批評為過度僵化,不但一生一次的優惠無法符合民眾一生換屋多次的現實需求,即使是重購退稅,適用在重購土地價格超過出售土地者,換言之,只有「以低換高」或「以小換大」的換屋者才能享受到此一租稅好處。尤有甚者,自宅用地的換屋者常無法精準掌握一生一次優惠的適用時機,而增加其與重購退稅之間選擇的困擾。 凡此種種現制上的缺失應即為這次改革所須加以改進者。惟觀諸財政部所提出的「一生一屋」案,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自宅用地者,只要其持有土地並連續設籍六年以上,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情事,在都市面積一點五或非都市面積三點五公畝以內,即可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而為避免改革造成的衝擊過大,財政部乃決定採行「雙軌」並行的方式,亦即原來的「一生一次」仍然保留適用條件不變,而新增的「一生一屋」則僅適用於第二次以後的換屋售地者。換言之,原來的「一生一次」實質上將轉變成「一生第一次」的意義。由於財政部並未特別說明「一次」與「第一次」間的差異,民間的認知顯有嚴重誤解,以為「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可在任何交易順序下搭配使用,以謀求換屋售地時的最大利益。對此,財政部允宜盡速對外澄清。惟更值得我們關切的是,這種權宜性的「次佳」做法,不但未能有效解決問題,卻反而造成稅制上更多的扭曲與傷害。 其一,每次論及減免稅,支持者必定以其可活絡市場與刺激經濟為最神聖的理由;似乎只要有租稅優惠的激勵,任何政府想做的事情與欲達成的目標,皆得以順利完成。以房地產市場為例,民國九十一年土增稅率減半係為救低迷的房地產,民國九十四年土增稅率永久調降亦是為振興房地產,如今自宅用地優惠擴大適用的推出又說是為了活絡房地產。若減免稅的確有效,則表示房地產市場已經復甦,無須再給予任何租稅優惠;反之,若減免稅根本無效,則表示租稅優惠措施的使用錯誤,自亦更無須再給予租稅減免。 其二,目前的自宅用地課稅優惠,由於可多筆土地併計,而重購退稅又只鼓勵「以低換高」,故很明顯對有錢人較為有利。如今在所有規劃維持不變下,另再新增「一生一屋」的放寬規定,即使此一措施本身對中上階層的換屋者受惠較多,但由於低下階層幾乎難有任何實際利益,故在「一生一屋」採行之後,自宅用地租稅優惠的利益分配必將更加不公。財政部僅不斷強調「一生一屋」的受益者大多為中上階層民眾,希冀以此紓緩社會對此優惠措施乃係圖利有錢人的疑慮,惟這種說法顯然意圖模糊真相,且有避重就輕之嫌。 其三,在自宅用地優惠稅率放寬適用次數後,我國相關的土增稅課稅規定將形成「一國多制」,此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改革方式,不但增加徵納雙方成本而治絲益棼,且更將妨礙未來土增稅的整體改革規劃。土增稅性質上本為所得稅,長久之計應將其併入所得稅體系中。土增稅優惠的目的乃是在減輕自宅用地者的稅負,兼有保障民眾基本居住需求的意義,各國的作法大都是以給予免稅額為主,此亦最符合所得稅的基本精神。我國由於仍將土增稅視為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政策工具,故短時間尚難完全將之併入所得稅中,惟若自宅用地優惠可以嘗試率先改以固定金額免稅的方式,趁此次放寬適用次數之機,順便建立一較接近於所得稅精神的制度,如此,則可為未來的兩稅整合預先創造與奠定良好的基礎。 其實,「一生一屋」政策的最大謬誤乃是其強烈的政治性動機與不尊重專業的決策程序。不過,自從「一周一利多」成為施政主軸以來,拼湊式追求近利的政策已屢見不鮮,如今,再加上土增稅一例亦不足為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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