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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再把責任盡推環評委員
2007/07/29 20:19:42瀏覽109|回應0|推薦1
莫再把責任盡推環評委員

第七屆環評委員名單出爐,輿論一片譁然;有人認為新任與留任委員多屬溫和派甚至是經濟開發的先鋒部隊;有人則說新任委員在環境保護各專業領域各有其專長;也有人質疑環保團體推薦的人士皆未入選。這種本不是由民意直接產生的委員會名單,在民主多元化的國家必然會引起各種見仁見智的評論和爭議;而這些爭議正可讓我們檢討改善現行相關的決策機制。

民主國家合理的決策機制,是由人民選出的行政和立法機關,依法律和民意分別進行其職權範圍內的決策。知識界、宗教界或其他力量,都要藉其對輿論、民意機關或主政者之想法的影響來影響決策。行政和立法機關則要為其決策的後果承擔責任。然而在不民主或法制不健全的社會中,上述種種力量既無法透過這樣的體制來影響決策,人們常期待體制外的力量或體制中不聽命於體制的力量,來實現公平、正義、道德,以及知識等方面的期望;乃常有廖添丁、羅賓漢、藍波及包青天這樣的人物替天行道。我國政府多年前不太重視環保,因而環保人士乃冀望環評委員強力出頭。

至於當年飽受民眾環保抗爭的行政主管機關,不只希望藉環評委員的專業來降低人民對相關決策的疑慮,似乎也希望把責任推給環評委員而使自己免於被攻擊。於是我們的環評委員會就有了很大的權力,受到很高的期待。但它卻沒有合理的民意基礎,也沒有明確的選擇標準,同時不必承擔政治責任。因此誰該進入該委員會就難有共識。

就重視環保者的立場,環評委員當然該以環保人士為主,並能一柱擎天,擋住一切不符環保人士理念的開發案。然而除了法定的汙染標準之外,很多環保的顧慮並無絕對的標準,有些環境問題如景觀好不好看更是見仁見智,即使環保人士之間都有不同的看法,至於可能因某種高環保理念而受損失者,當然更有不同的看法。不過,依民主政治準則,環評委員會若要制定法律規定之外的環保標準,或依法律之外的標準否決任何投資案,即應讓各種民意和看法在委員會中有恰當的代表;裏面太少關心環保的人士固然不當,但都是懷抱崇高理想的環保人士也不合理。

因此,環評委員會永遠難有恰當或大家都滿意的代表性;我們在社論中即曾主張,行政機關不可將決策責任推給環評委員會。環評委員會可基於其專業提出各種建議,但最後的決定權責仍在主管機關,決策的後果當然也要由主管機關承擔。這才是民主和責任政治該有的做法。

這屆的環評委員既是以各方面的專業為主要選擇標準而較少強烈的環保人士,我們認為政府更不能把決策的權責推給他們,主管機關必須負起全部責任。而由於委員來自不同領域也不具民意代表性,主管機關應針對各委員的意見提出適當的解決辦法,或是不予採納的理由;不可因其為委員會中的少數意見就不加理會。

當政府或主管機關能明確承擔最後決策權責,而不把環評委員會當成擋箭牌,則環評委員會的組成即可以多元專業能力為主要考量,而不必太計較民意代表性。包括環保團體在內的各種意見,若自認其意見沒得到恰當的反映,都可以透過其他民主政治的方式來彌補。

許多環保議題涉及較複雜的技術知識,環保和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也涉及許多直接、間接的市場運作,一般人確實較難瞭解。然而環保人士和關切經濟發展者並不能因此就主張要由他們這些有知識的人負責做決定。當主管機關承擔起決策權責之後,這些有知識和有正義感的人應該更努力透過教育、輿論、乃至政治機關來影響人民和主管機關的看法。有些環保人士說要走向街頭抗爭;只要抗爭的方式和目的是要使更多人瞭解問題,而不是要以傷害其他人做威脅,那也是民主政治合理的手段。

本屆環評委員的更替雖然引起很多爭議,但這也正可以是政府走向更負責,而決策走向更合民主政治準則的契機。我們希望主管機關和相關人士都朝此正確合理的方向去努力,千萬不要再把權責推給環評委員會,也不要再冀望利用強有力的委員爭取超越民主政治機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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