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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關係之危險責任
2012/08/06 17:47:08瀏覽228|回應0|推薦0

 

作者:賴進祥, 出版社:渤海堂 , 出版日期: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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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醫療關係之危險責任

作者賴進祥先生,曾任行政院衛生署主任秘書多年,現任中央健康保險局副總經理,對此有深刻體認,為期能共謀良策持著本書,其內容主要在探討醫病之間之法律關係,介紹危險責任之相關理論,並根據以上之法律關係與相關理論,建構出適合於國內之醫療關係危險責任分散機制,以求發展出一套醫事人員、醫療機構、病人及家屬均可接受之處理機制,以謀求醫病關係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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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的定義

        回復病人之健康, 除去傷害, 矯正缺陷, 避免殘障為治療目的. 利用藥品, 器材, 手術或其他處置.

 

醫療濫用, 來自於制度使然, 所以應該由制度來調整

l        看病比到藥房買藥便宜

l        療養院不足, 老殘得到醫院復健

l        慢性病處方簽釋出

l        論件計酬的給付制度

 

 

醫事人員的義務

        提供醫療給付之義務, 但不負責包好之義務

        隨附義務說明, 保密, 轉診

 

醫療損害發生,

不論主觀認定或客觀, 都可能造成醫療糾紛, 可歸責於醫事人員, 則依過咎原則, 以積極侵害債權及侵權行為做為賠償之規範基礎. 若不可歸責於醫事人員, 則可另外尋求補償請求. 防治之道, 在於加強臨床訓練和教育, 增加人手, 以減少疏失, 然而在健保撙節開支之前提下, 實現有所限制.

 

醫療法不承認醫療業務為營利事業, 著眼於社會服務功能, 強調其公益色彩, 然而醫療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 尚無定論, 而醫療器材和藥品之為消費性產品, 倒是不爭之事實.

 

制度使然, 台灣醫療糾紛總是以刑事逼和民事, 醫病關係對立惡化, 所以風險高的四大科沒人敢做, 防禦性醫療風行, 急重症病人成為人球, 沒有醫院敢接, 造成醫病雙輸的局面. 解決之道, 只有從制度來做調整, 讓民事求償比刑事起訴有利, 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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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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