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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的寫法爭議
2012/06/06 08:57:45瀏覽1725|回應0|推薦0

診斷證明的寫法爭議

 

立法院日昨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申請理賠之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則另行加註。

一眼看到這篇新聞報導, 對於在職醫師而言, 有點莫名其妙, 原來是因為過去曾發生投保癌症險的病人, 因肺癌致心肺衰竭死亡,但診斷書只記載「心肺衰竭」,未記載肺癌,導致病人家屬持「心肺衰竭」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立委蔡錦隆等人為減少醫院、病患、保險公司三方對立及紛爭,因而提出修法。

       但是, 我們在教導年輕醫師寫診斷書時, 已經一再提醒, 所有死亡都是心肺衰竭, 所以不需贅述, 在急診只要寫到院前心肺停止", 在病房則參照病歷, 死於原有病因(如癌症或心肌梗塞)即可.

然而死亡診斷書和死亡證明書不同,  死亡診斷書為乙種診斷書, 由主治醫師開立, 記載死亡宣告時間; 死亡證明書則須註明死因死亡時間以及造成死亡相關因果, 由主治醫師或法醫開立, 以利全國十大死因之統計普查.

       所謂死亡因果關係, 比如有人因酗酒肝硬化, 合併肝癌而後死亡. 死亡診斷書記寫死於肝癌即可, 死亡證明書則除了肝癌外, 死亡時間導致肝癌之肝硬化, 酗酒等因果關係也要記入, 再加上其他相關疾病, 比如糖尿病或是敗血症, 如此書寫始得完整. 至於是否要配合保險公司需求書寫, 有賴醫師自己判斷, 最好是就事論事, 依法辦理, 充分溝通, 省得平添糾紛. 060612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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