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去年討論一名副教授是否續聘時,將開會通知書張貼在副教授家門口,副教授認為是一種羞辱;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學校作法已侵害副教授隱私權,判決學校要賠五萬元定讞。
這名副教授提告指出,學校在召開教評會前夕,將開會通知張貼在他先前的住所大門,載明討論議題是關於他的不續聘案。當時他早已搬離,學校不以郵寄等方式告知他開會,卻張貼在大門上,讓路過者都可看到,是藉機羞辱他。
開南大學辯稱,當時因為有送達的急迫性,且學校並不知道他已搬離留給學校的聯絡地址;並強調有關教師續聘與否,屬於與公眾利益有關、可受公評。即使將開會通知張貼在大門上,也未侵害他的隱私權。
高院判決指出,公開揭露使人覺得尷尬不堪的私密事務,都屬於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學校將開會通知張貼在大門上,可能讓其他人窺知當事人個人私領域事項,認定這種張貼通知的方式,確實已侵害副教授的隱私。
合議庭進一步提及,開會通知的送達,可連同信封投入信箱;若擔心當事人不知有信件在信箱,至少可將通知書與信封一併張貼,可達提醒效果,但不致揭露個人隱私,就不會讓人知道學校要開會討論副教授不續聘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