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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濫用責任制 勞委會被糾正
2012/02/09 00:30:14瀏覽123|回應0|推薦1

雇主濫用責任制 勞委會被糾正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監察院今天指出,部分公司逕行採用「責任制」,不給付勞工延時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沒有提出具體因應措施,造成過勞猝死個案頻傳,糾正勞委會。

監察院財經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尹祚芊、陳進利、李炳南提案,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李炳南指出,「資方雇主濫用責任制,希望勞委會強硬一點,站在勞工立場」。

糾正案文指出,勞委會對事業單位勞動檢查發現,違反工時規定比例,由97年度的4.94%,逐年攀升至100年11月30日的20.47%,大幅增加4倍。

糾正案文表示,勞委會99年度對國道客運、醫療院所、托兒所及幼稚園、工讀生、電子製造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反罰則家數占受檢家數比例在56%至92%之間。

糾正案文指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年度實施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檢查共48家次,罰鍰處分24家次,罰鍰處分事業單位占總檢查事業單位50%;在86件勞動檢查結果中,有42件超時違規、17件未照實核發工資、5件欠缺書面表列,總計64件違規情事。

李炳南說,「超時違規」與「未照實核發工資」是高科技園區違規的兩大類型,「如果高科技廠商利潤是來自於員工多做一點時間、雇主少發一點錢,實在有可議之處」;他說,勞委會沒能落實勞動檢查,也沒有審慎檢討合理勞動條件與工時制度,有違失。

尹祚芊說,查案監委曾赴宏達電、洋華光電、台積電等公司現場履勘,瞭解高科技廠作業型態,某家公司資方還帶著監委參觀公司休閒設施,稱「沒有要他們(員工)那麼拚」,但是多位科技業離職員工在監委諮詢時都說,感到極大的工作壓力。

李炳南指出,「責任制」有嚴格的定義,並非資方認定責任制就是責任制,部分事業單位逕行採「責任制」,不給付勞工延時工資、要求員工延時工作或假日出勤,讓勞工超時工作,對於這些違法情事,勞委會沒能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呼籲勞委會要從嚴關注、落實審核檢查機制。1010208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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