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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10:16:02瀏覽86|回應0|推薦0 | |
病患翻車亡 救護車駕駛判4月
救護車駕駛鍾正鏞,載送病患就醫途中,沿路鳴笛警報、闖越紅燈,卻發生與車輛擦撞,導致救護車翻覆,車上病患引發心肌梗塞死亡。一、二審引用「信賴原則」,判鍾無罪,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卻認為,救護車雖鳴笛警示,但進入紅燈路口,仍應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改依業務過失致死判鍾四月徒刑。 台北市有十年開駕駛救護車經驗的消防局林姓救護員表示,有時為了趕著送受傷的病患到醫院,經常要搶快闖紅燈,遇到不禮讓的來車,真的會因此閃避不急,造成車禍,但為了救人因此被判刑,受到責難他認為真的很不公平。 五十八歲的桃聯救護車駕駛鍾正鏞,九十六年十一月上午十點,因八十七歲詹姓老翁咳血不止,鍾駕著救護車搭載翁欲送長庚林口醫院治療,沿途開啟警報器及警示燈急駛。 判決書指出,救護車行經桃園華亞二路、文化二路交岔路口時,由宋金樹駕駛的小貨車從側方駛來,宋雖有聽到救護車的警號,但沒有立即避讓,貿然駕車橫越路口,小貨車車頭撞擊到救護車左側車身,救護車因而翻覆。 詹姓病患及所固定擔架也因此翻覆,詹頭部受到鈍挫傷,更因而引發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導致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雖然隨行救護人員緊急招攬行經該處的小客車送醫救治,但仍告不治。 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小貨車駕駛宋金樹九月徒刑、緩刑三年確定。至於救護車駕駛鍾正鏞,一審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原則」法理,鍾有開啟警示燈、鳴笛並沒有違規,案發當時也沒有足夠時間反應煞停或閃避,判鍾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廿四日認為,鍾駕駛救護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面對紅燈的狀態下,對於側向會有遵照綠燈指示行進的車輛,應能有預見卻未注意,沒有「信賴原則」適用,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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