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及洗錢案一審判決出爐,對於扁有無涉貪仍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關鍵在於北院合議庭認定「二次金改(金融合併)並非總統職權」。
合議庭從憲法出發,認定二次金改非陳水扁的職權,固然有所本,但如此簡單的「一刀切」,其實也是陳水扁及律師團最想要的「超完美分割」。
總統動見觀瞻,他所能影響的範圍,難道真的只限於狹義的「總統職權」?北院合議庭見解,如果憲法上不屬總統權職的事,拿錢就不構成犯罪,形同「貪汙有理」。也就是說,總統在兩岸、外交、國防等職權之外「上下其手」,刑罰不會上身。這樣的認事用法,會不會跟人民的法律感情相去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