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心臟科醫師結婚十年,才知道長子是護士妻子於婚後不久外遇所生。他心緒不定之下,先是選擇寬恕,稱她是最佳情人;但半年之後還是不敵心理障礙,反悔想離婚。
一審起初判准張醫師離婚;但二、三審法院認為他曾經原諒妻子,不能用同一件事請求離婚,判決敗訴定讞。
南部的張醫師向法院起訴離婚指出,八十四年六月和曾任護士的妻子結婚,每月四、五十萬元的收入都交給她,但她卻於婚後半年後有外遇,直到九十四年六月,他看到妻子的手機簡訊才得知長子不是他親生。
九十四年暑假,張醫師帶妻子投宿台北知名的情趣汽車旅館,書立「獎狀」給妻子,並把獎狀傳真給他妻子昔日醫院的同事,公告周知。
張醫師說,他無法維持這段遭妻子欺騙的婚姻,兩人並從九十五年分居,希望法院准他離婚,並取得長子等三個孩子的監護權。他說,即使長子不是親生,但已扶養十幾年,也有了感情。
一審從張醫師分居後傳給妻子的多封簡訊,如「我的恨你無法體會」、「當初造的孽,為何要由我和我家承擔」,認為張因妻子外遇所產生的精神痛苦,一直存續未消失,判准他的離婚請求。
二審判決逆轉,改判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張醫師曾經原諒太太的外遇。改判關鍵,在於法院採信張妻提出的證物、證人證言,證明張醫師在得知妻子外遇後,選擇原諒,並和她過了近半年的歡樂時光。
法官因而認定,張醫師已原諒妻子外遇生子,從此之後他就沒再發現妻子有其他不軌行為,不能事後反悔,再以妻子外遇的原因請求離婚。張醫師雖再提上訴,昨天為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