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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04:37:59瀏覽1440|回應1|推薦3 | |
受文者: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 13 日 發文字號:汪選辦字第1041213001號 速別:急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摘要(監察業務部分),以及競選旗幟設置 管理規定,無論是選罷法施行細則或旗幟設置管理規定均與實 際多數立法委員候選人現況大相逕庭。不禁令遵守法規之素人 立法委員參選人無所適從?究竟應以多數候選人之作為為依 歸?還是以選委會函示之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為遵循之道?特 函請貴會依以下六點問題函示說明,並公開公布以資遵守!
說明: (一)、競選活動期間:立法委員自105年1月6日至1月15日,計10 日。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請函示 公告之,目前多數候選人所從事之公開活動何種為非競選活 動?何種又為公然觸法之競選活動?如何區分、裁罰之?
(二)、 競選文宣品:候選人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 傳車為限。(第52條第1項、第2項) 請函示並公告之,目前多 數候選人於街道林立競選之文宣廣告看板與公車文宣等….是否 符合法規規範?
(三)、 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 (1.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104年11月13日)起至 投票日十日前(105年1月5日)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 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選罷法第 53條第 1項)
(2.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105年1月6日)至投票時 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 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依目前各種媒體、網路與民調公司多缺乏主持人、抽樣方式、 抽樣母體(族群特性、性別、年齡、學歷、職業...等)、與經費 來源。抽樣母體之不同,將影響民調之數據;多數選民不瞭 解因此對候選人不盡公平,還盼新北市中選會等相關部會公 職人員盡職監督、依法罰鍰,淨化台灣公平乾淨選風。另, 依第2項所述「…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 指為投票日前十日起之候選人民調部分?或包含議題辯論 或媒體報導出版等?敬請函釋。
(四)、 競選言論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第55條第1項)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第55條第2項)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第55條第3項) 四、違法者,依第93條規定處斷。
選舉罷免法: 第 93 條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 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依目前「競選言論」部分候選人於公開場合與媒體、網路涉及煽 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之嫌,敬請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及相關部 會公職人員盡職監督、依法究辦,祈達淨化台灣公平乾淨選風。
(五)、 競選旗幟 設置期間:自104年12月19日起至105年1月15日止;多數候 選人並未依規範而先行於主競選辦事處與各競選辦事處插旗者, 應即令其拆除或收藏之,待12月19日之後依法懸掛與放置,以 昭公平正義與法規信守。
(六)、 候選人政見與政黨政見應分開計算字數,並應納入政黨政見。 日前本候選人與貴選舉委員會承辦人員協商,政黨之政見應可以 備註之方式全數載入而不應計算於候選人之600字政見之內,卻 遭逢承辦人員做出不當之個人人身攻擊如:你這個人做人太不厚 道….云云之虛偽情事,涉嫌觸犯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 選人不當選;試問貴會(主任委員):候選人「政見刊登之字數協 商」與做人厚道與否有任何關聯嗎?尚期盼政風介入查察勸導 、以免選舉委員會帶頭觸法有失公信、並落入行政不公立、欺 壓小黨候選人….等口實。
台灣除藍綠兩大黨外,各小黨均屬以特別議題興革之政治團體; 因選民對小黨之政見特色不夠清楚,各地區區域立法委員提名候 選人若能於政見「備註欄」中全部揭示政黨之政見,將有助於台 灣多黨政治之民主發展;且在高額保證金下,小黨生存空間本就 有限,還必須提名10位區域立委後、始得提名不分區之立法委員; 若於四年一次的立法委員競選中,尚不能讓小黨揭示其政黨政 見,將阻礙台灣多黨政治之民主發展,故期盼中央選舉委員會與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等地方選務機關,秉持民主政治公平正義之精 神,凡有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候選人,皆應令其政黨政見揭露於 政見備註欄內,並與候選人之政見字數分別計算。鑒請研擬查察。
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許育寧 副本:
立法委員候選人 汪成華
(含附件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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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