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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三度不起訴~婚姻諮詢
2016/10/11 16:14:30瀏覽262|回應0|推薦0

吳春台告李珍妮鬧婚禮 恐嚇罪三度不起訴

名媛李珍妮與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台分手後,因合資服飾店爆發股權糾紛,吳不滿李將服飾店股權移轉至自己名下,還在他與米凱莉結婚前,傳訊「你最好簽(指簽股權轉讓書),你不簽我就會出現在你婚禮」,怒控李恐嚇及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李未經吳同意擅自移轉股權,依偽造文書罪將她起訴;至於恐嚇部分,檢方仍認定罪嫌不足,今3度將李不起訴。

檢方調查,李珍妮涉恐嚇部分經北檢2度不起訴後,李再度聲請再議獲准,高檢署將全案發回北檢重查,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李簡訊內容僅說會出現在吳的婚禮上,並無其他明確的恐嚇言論,認定李罪嫌不足。

檢方調查,多年前吳春台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而後2人分手,吳與米凱莉於98年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他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如果不簽的話,將會「出現在他婚禮」,吳雖擔心李真來鬧場,但並未同意,事後卻發現股權已被移轉至李名下,憤而提告。

檢察官首次調查時,以罪證不足將李不起訴,而後高檢署將全案發回北檢重查,檢察官傳喚李、吳出庭,李堅稱股權移轉是經過吳同意,以做為小孩的扶養費,且傳簡訊的目的也非恐嚇,單純只是想去喝喜酒;吳則出示2人簡訊,證明李曾說小孩和他沒關係,他並沒有同意將股權移轉給李。

檢察官審酌若吳同意移轉股權,李又何須頻傳簡訊、字條威脅吳,因而認定李移轉股權並未經過吳首肯,契約為李偽造,將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至於李揚言至婚禮鬧場涉及恐嚇部分,檢察官認為2人本有感情糾紛,李所言不構成恐嚇。(更新13: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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