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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想填親爸~婚姻諮詢
2016/09/28 12:47:34瀏覽261|回應0|推薦0

身分證想填親爸 女逾期判不准

儲姓女子30多年前與郭姓男子結婚,後來分居未離婚,儲女再與劉姓男子交往生下一女,因法律上與郭男存在婚姻關係,儲女將錯就錯,把女兒登記姓「郭」,郭女長大後發現自己身分證上的父親欄記載著「陌生人」,但每天叫的親爸爸姓劉,向法院聲請認祖歸宗;基隆地院認為已逾《民法》規定的2年除斥期間,郭女再提抗告仍遭駁回,不得再提,這輩子只能姓「郭」,無法成為法律上的「劉家人」。

母未離婚 與同居人生女

不過律師曾梅齡指出,如果郭男能夠舉證自己在2年內,才知道名下多了一個女兒,也可向法院提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為這案解套。

據了解,儲女30多年前和郭男結婚,因個性不合分居,但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儲女再與劉男交往生下女嬰,因為是在儲、郭2人婚姻存續期間所生,法律上推定女嬰的父親是郭男。

避爭端 母將女從夫姓

劉男明知女兒是自己與儲女親生,但為避免法律爭端,2人將錯就錯,把女嬰的姓登記為「郭」,此後「劉爸、儲媽、郭女」一家三口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

直到郭女漸漸長大,發現自己身分證上的父親欄,登記著素未謀面的陌生人郭男,但每天與自己生活的親爸爸姓劉,郭女父母只得說明來龍去脈。

女知情5年 逾2年除斥期

28歲的郭女5年前拉著爸爸做DNA親子鑑定,確認2人是血緣上的父女,決定替自己「正名」,5年來積極尋找郭男,終在今年得償所願,徵得郭男同意後,向基隆地院提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法官認為,劉男、郭男都有意讓郭女認祖歸宗,但《民法》第1063條第3項指出,「否認推定」應在當事人(即郭女)成年且知悉的2年內提出,郭女100年間知悉此事,遲至今年才提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除斥期間,因此駁回。郭女不服提出抗告,法官依舊認定於法不符,駁回抗告後不得再提。

律師李慶峰指出,《民法》早期規定,只有「法律上的父或母」可提起主張子女並非「法律上的父或母」所親生,後為顧及該子女的權益,修法放寬讓子女也能提起,但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及公益考量,設立2年的除斥期間,逾期不能再提起,郭女知悉已5年,超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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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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