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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當拖吊 警察局應賠償計程車費!
2010/09/03 13:37:40瀏覽2397|回應1|推薦1

車輛不當拖吊 警察局應賠償計程車費!

汪志冰議員指出,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於今年 5 月間在中山區停車時並無不當,再前往開車時卻已遭拖吊,眼看開會時間來不及,氣急敗壞下欄計程車前往取車並繳交罰款;雖然事後申訴成功,罰款 2100 元全數返還;但是傷害已經造成!除了申訴本身費事費時、來回奔波,當天開會遲到還被修理,越想越氣,因此要求市府賠償計程車費 120 元!

汪志冰認為,因為公務人員行政疏失,造成民眾有形無形的損失,理應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因此,陳情人在上述案例中之損失,係因公務人員執法不當所造成,因果關係至明,理當賠償!

資料顯示 99 年迄今,因違規停車遭拖吊有 7519 件,申訴成功案件雖然只有 7 件,但因過程繁瑣,且因怕麻煩或沒時間申訴之故,實際冤大頭應不止此數;然不論數量多寡都應依法賠償,無形的損失如心情、時間耗費等,無從估算下難以求償;但計程車費卻是可以推算!

汪志冰進一步指出,執行拖吊作業時,拖吊車有隨車執法員警認定並搜證,若因不當拖吊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當然由警察機關負責賠償;再者,若要陳情人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國賠申請,曠日費時為了區區 120 元,無異再一次的懲罰!因此,在不失「國家賠償法」基本精神下,宜建立簡單快速的賠償機制,以平民怨!

汪志冰因此建請警察局,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中,納入凡因不當拖吊而申訴成功者,警察局應負責賠償計程車資,並於申訴成功日起有限時日內,主動檢討退還當事人

對於不當拖吊,郝市長也具體回應,只要申訴成功,而當事人也能提出單據,市府就應賠償;郝市長並指示警察局著手修訂相關法令,以簡捷之方式就可以還給市民公道!

    汪志冰表示,郝市長明快果決的回應令人欣慰,士林夜市公廁及車輛不當拖吊的問題能順利解決,實乃市民之福!

拖吊申訴撤案後 警方要補償車資

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825745.shtml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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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vian0420&aid=437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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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議員關心民瘼
2010/09/03 13:53

我們正在推動A片產業合法化

很想聽聽議員的高見

並想請您支持 

http://blog.udn.com/wendy0930737311/436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