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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4:40:14瀏覽192|回應0|推薦0 | |
按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 帶負賠償之責任。又民法第28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 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 之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董事負執行該職務之義 務,而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例)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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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