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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陳政宏:『誣告行為屬侵權行為』
2013/09/05 14:08:49瀏覽104|回應0|推薦0

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

,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

內(本院二十六年滬上字第二號判例參照)。是行為人

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

、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

,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7年台上字第2502號)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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