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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陳政宏:「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不構成離婚事由」
2013/09/04 15:05:03瀏覽32|回應0|推薦0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

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

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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