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高雄律師陳政宏::『重大侮辱亦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之離婚事由』
2013/09/05 14:02:12瀏覽45|回應0|推薦0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

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

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最優質的免費諮詢專線:07-285399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ncelawyer&aid=8344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