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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為什麼要自請評鑑?
2013/05/07 21:09:07瀏覽685|回應0|推薦1

節錄:【法官法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如有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倫理規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案件有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可送請評鑑;評鑑委員會若認法官或檢察官應受評鑑而有懲戒必要,可送監察院或交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最重可免除法官或檢察官職務。「聯合新聞網」】

為了一個林益世審判判決書,在台灣堪稱可以和陳水扁總統媲美的司法審判案,林益世,我敗給你了。因為林益世讓法官自己去送評鑑「林案三名法官自請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若是以不符條件不受理,恐招致「司法相護」的議論;若受理評鑑,三名法官既無重大過失,肯定過關,屆時還可博得評鑑委員會「社會賢達」的背書,難題等於轉嫁給法官評鑑委員會。(聯合新聞網)」

究竟適不適合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這有待法律界人士思愁的一個話題,由於這三位法官自請評鑑一事,讓我原本不太想寫有關這件事情的文章,一下子點燃了興趣,不太想談政治卻因為法官這樣的行為讓我感到一整件事的峰迴路轉又一柳暗花明,轉來轉去不知道再轉什麼法律條!

我寫過一篇文章法官的品性操守更勝法官法,文章裡很明白的指出「就法律來說只有兩個字【是】與【非】。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絕無是似而非之判決。但,若社會上若遇到一個無法用法律去判決之司法案件,當以社會大眾最高道德準去做判決,也就是品德操守。在法官的心中只存在於事件的是與非,如果這三法官認為自己這樣判是坦坦蕩蕩,對於法律的見解有大是與大非的觀念,亦或是一整個事件就犯罪證據來講的是與非只能夠讓這三位法官這樣判,為什麼這三位法官還要自請評鑑?自請評鑑不就認定自己在判決林益世案件時確實受到了不少因為事件不明不白的某種因素而影響了自己的判斷,亦或有來自外來因素(自然與人為等)讓身為法官的法律人士在審判時對於法律的見解有了許多扭曲的事實。

三法官,為什麼要自請評鑑?

老實說,這三位法官沒必要,也不需要自請評鑑,就上述法官法規則法官或檢察官辦案時有故意重大過失和違誤及侵害等事實才需要送請司法評鑑,但是,就一整個林益世案件從特偵組到法院,似乎看不出來三法官是否有故意之事實,若是說對法律的見解不同,只能說三位法官在法律的條文上解說是否真能存在一個法律世界的「是」與「非」來做判斷,若缺乏大是、大非的法律觀念,三法官即使送請評鑑又如何?將來還不是一樣,這三位法官對於審判案件時,只能以社會大眾對法律見解不同迴避相關重要事項,永遠不會對社會大眾來說明:「法律只有大是大非」無關選項。

三位法官自請評鑑不等於告訴社會大眾再審判林益世案件時確實受到了無比的外來壓力,使自己必須在面對法律時做不同的解釋,也就是說因為外來因素讓這三位法官讓法律呈現多面樣的法律樣貌,法律實乃因人設事、因人解釋,真不愧是法官呈現立法機關的不規則遊戲,看倌啊,這個法律不規則遊戲還有得瞧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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