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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處在無政府狀態
2013/10/21 09:37:14瀏覽1109|回應0|推薦4
「塑化劑24─48小時就被代謝」是衛生署自己公布在網站的資料,法官不能視而不見。

再者,政府又沒有公布其為對人體有害物質。被害人也不能提供其對人體有害的證明(試想,你如何做這種實驗?又要做多久,才能有結果?不能提供給法院,是必然的)。

塑化劑,毒澱粉,病死豬,越南米,假有機,胖達人,黑心油,... 都發生多久了,那個食品安全法,還是躺在立法院裡。行政院有努力推案嗎?立法院有加速審議嗎?
政府還用一紙公文放任業者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不用經過審核,任意添加,配方還可以保密。
這個公文讓不肖業者現在都在搞化工實驗,自己加料,然後大賺黑心錢。

故意在食品添加不應該加入食品的非法添加物,就是加入妨礙衛生之物,在立法院制定食品安全法前,法官與檢察官就應該以刑法伺候,而不是罰罰款而已。

故意添加過量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也是加入妨礙衛生之物,在立法院制定食品安全法前,法官與檢察官也應該以刑法伺候,而不是罰罰款而已。
以劣質物混充高價物,就是刑法的詐欺罪,更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怎麼都沒動作?

這個判決,與其怪法官恐龍,不如怪政府的行政怠惰,還有立法院的立法怠惰。

這個政府,真是無能怠惰至極!開始蒐集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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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的規定,十分不足與不妥。
我認為把工業化工原料,混入食品裡,就是明顯違法之舉,哪需要舉證"致人死傷",才能入罪?
那個食品衛生管理法,定得非常不好,現在即使修改了,那些重刑,其實都是紙老虎,若無稽察機制,一樣查不到。即使查到了,仍然無法使犯罪人入罪,因為要證明就是這些工業原料致人死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非常不容易,即使起訴,到了法院,還是都沒辦法定罪。
我認為應該把這樣的行為,明定為有「客觀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不論是否致人死傷,只要行為人故意為之,就有刑責,所有營利,都屬犯罪所得,都該沒收,且再加上高額罰金,而且檢舉人或告發人可得到高額罰金的一大部分為其獎金,這樣才能遏阻非法。(美國最近才給了舉報公司高層進行內線交易的離職員工,所謂吹哨者,六千萬美元的舉報獎金,是公司的罰金的25%左右,可為參考。)


短評-無政府狀態
中國時報 本報訊 2013年10月21日 04:09

從2011年的塑化劑事件以來,台灣屢爆食品安全大案,塑化劑、毒澱粉到目前的大統黑心油,沒有一件不是行之有年、卻無人聞問的大案。台灣人民面對的食品安全管理,基本上可說是處於無政府狀態!

食安問題古已有之,但過去頂多是蔬果農藥殘留超量、斃死豬肉等,這些毒物是民眾可以理解的東西。但從塑化劑事件以來,民眾好像在上化學課,天天被鄰苯二甲酸二、順丁烯二酸酐、DINP、DEHP等名詞轟炸,我們吃的粉圓、甜不辣,蘸的醬油膏等幾十種庶民食品中,都有這些毒物。

更嚇人的是,塑化劑或黑心油大量使用的棉籽油所含的棉酚,都是直接影響生殖系統的毒物。不肖業者大賺黑心錢,卻置消費者於絕子絕孫的風險中。在中國人的觀念裡,這是最惡毒的詛咒!

食安管理何在?塑化劑自1980年代就出現,生產黑心油的大統更自1977年就成立。幾十年來,一代又一代的台灣人,就這樣毫無戒心的把這些毒物吃下肚。

目前政府修法重罰,但在塑化劑爆發之前,難道從中央到地方的食品稽察單位都廢了嗎?還是有法官以「塑化劑24─48小時就被代謝」而輕判業者,簡直是頭殼壞去的判決。

以前,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範;以後,有法也未必有用。這樣的食品安全管理,不是無政府狀態,又是什麼?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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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9107243
 引用者清單(1)  
2013/10/21 2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