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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10:47:52瀏覽832|回應0|推薦4 | |
引用文章:選戰牛肉在哪裡? 看來越來越多人受不了馬英九先生打這場選戰的方式,對呀,馬英九應該多提些實際可行而且馬上可以做的政見以補其內政弱項,不要衝過頭,掉進台灣海峽。 好久以前的米酒降價,可以讓他到現在還在說嘴,而奢侈稅讓他大獲民心,然後呢? 關於居住正義: 馬先生,你說要達成居住正義,很對呀,然後呢?馬先生,你說要租稅公平,當然應該如此,然後呢?那個達成居住正義與賦稅公平的最重要機制,那個「房價透明化」以實價課稅的機制呢? 你喊了半天,內政部也打了幾次高空,國民黨在立法院又是過半,怎麼都不做呢? 台灣房仲業的佣金太高,太好賺,所以一家一家開個不停,都在炒作房地產。應該學對岸,課仲介必須實價申報不動產交易價格的義務,並立法限制其佣金總額(買家與賣家支付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交易價的1%或1.5%(現在台灣的仲介,單單收賣家的佣金就高達賣價的5%,還有收買家並無法源之斡旋金,實在太好賺),而代書登記等之代辦費用也要制定公定費率,並皆應課所得稅。 內政部應立即讓區段房價交易資訊在網上公開,逐步開放到各小段均價即時更新與公開,這個馬上就可以做的事情,根本不待立法,怎麼都不做? 房仲業與土地代書業,坑殺買賣雙方,配合金主炒作房地產,不實申報房價,逃漏契稅與所得稅,抽取超高額佣金、手續費、代辦費,不斷轉手,玩戴帽子遊戲等,內政部是主管機關,又有罰鍰、廢止證照、勒令停業與移送法辦的撒手鐧在手上,怎麼都不管呢? (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人,請至本網誌之「居住正義」這個文章類別閱讀相關文章。) 關於司法改革: 還有,馬先生,你說的司法改革,我也認為真的要改革,不改不行,但你改到哪裡去了,又改了什麼了? 如我在引用文章:上級法院怎麼會讓這樣自我矛盾的裁定書出得了門?說的,『如海耶克所言,法治國家之法律規範必須廣為周知與確定(be Known and Certain),也就是我說的<法秩序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人民能夠依據法條規定,大致預測犯了什麼罪,就會得到什麼樣的罪責,受到國家刑罰權怎樣的懲罰。所以我的刑法老師林東茂教授說整部刑法就等於是一本犯罪手冊,一本明列所有犯罪與其罪責的菜單,也就是這個意思。 人民發現這本犯罪清單,竟然會有因人而異的版本,他怎麼不會覺得訝異與奇怪呢?這樣的司法制度,還不改革,怎麼行呢? 法院對於同一類事實認定的見解必須清楚、一致與確定,才不會讓人民對於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如天外飛星般不可預期之嘆。以前的法院院長要審閱法官的判決,才讓它蓋上法院關防,送出法院大門,原有統一見解,避免自相矛盾的判決出現之意。不過,這有干預法官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之嫌,所以後來都不這樣做了。但是,結果呢?人民看到這樣對於同一案件事實,見解南轅北轍的兩個裁定,出了同一個上級法院的大門,叫下級法院應該如何適從? 我認為司法院必須改變現行之制度,讓上級審法院的判決(或見解),必須能夠拘束下級審法院,而且除非他於判決內表明前裁定見解有何謬誤或為何不能適用於本案件(以接受人民與更上級審的挑戰與審查),上級審必須受更上級審以及本身以前同類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拘束,不能隨便挑個理由就發回更審了,而且合議庭裡哪個法官究採何見解,如何形成多數決,也必須具名表示負責,論理更必須明文妥為說明,而採不同意見之法官,其意見書也必須撰寫。這樣的判決書,可以讓人民閱讀後,產生法院審案巨細靡遺與公平正義之確信,或引為論述重點以挑戰多數見解至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釋憲)。 英美法採用之判決先例拘束原則,就是這樣,逼得法官不敢躲在合議庭的背後,必須明文表達自己的意見,不但下級審的法官判決書都要乖乖引用判決先例,套用本案事實,以支持自己的判決(創造一個前所無之判決,成為傳頌千古的先例,是所有英美法制法官的畢生夢想),到了上級審,下級審的判決哪裡對,哪裡錯,哪個先例用錯了,那些部分需要依照哪個法律見解(Rules)或指導綱要(Directives),哪個部份只需重新查明哪些案件事實,全部都要寫得清清楚楚,不然更上級審會把他修理得更難看,更不要說他們哪敢隨便挑個下級審判決裡的瑕疵,就全案發回更審了,誰敢這樣做,更上級審會好好的用判決修理他們的。』 這些具名撰寫的判決書,也都是後代學子、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必須研讀的判決先例。所以,判得對,名傳千古,判錯了,遺臭萬年。你說,誰敢亂判呢? 法官、檢察官的關說收賄事件不斷爆發;「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根本已經是鐵律;明明是最高層長官收賄施壓基層官員,法院卻認為是下級官員自己誤認上級有此指揮權限而照辦,因此判決高層長官無罪;而那個最高法院變成最高發回院,隨便挑個瑕疵就發回更審了,不斷創造同案發回次數之新高紀綠;而高院更審裁判更是毫無章法,死刑、無罪、死刑、無罪、死刑、...,同樣一組被告,又沒有什麼新證據,法院怎麼可能有這樣南轅北轍的見解不斷出現呢? 幼稚法官在審判中的言行,與恐龍法官的判決又層出不窮,這些令人看了就暴跳如雷的事情一再發生,真的令人想到了我國的司法制度,就想痛罵一番。真的,不管進用、組織、運作、自律,每一層面,都是亂七八糟。 這件事,我已經說到了懶得再說的地步。我有關司法改革的建議,不知道寫了多少篇了,我不想再寫了。有興趣的人,自己去本網誌之「司法改革」這個文章類別去看。 關於兩岸關係: 下面的話,是講給各位總統候選人聽的,馬先生,你當然也應該參考。 兩岸關係應該如何發展?很簡單,任何負責任的政治人物,如果當上台灣的領導人,他/她只有一個選擇,就是「維繫現狀、伺機發展」,要統要獨,都不是現在進行式,也沒必要現在就做出抉擇。也就是說,他/她應保持溝通管道暢通,不主動刺激對方,但也不讓對方藉機矮化,若即若離,留選擇權在手上,但也不把話說死,這也是任何台灣領導人與對岸應對的最佳策略。談,沒啥結果,也是個成就。不談,其實也是一種策略,也是種姿態。各位總統候選人,你們懂了嗎? (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人,請至本網誌之「兩岸關係」與「國家認同」這個文章類別閱讀相關文章。) 真的,多談談內政,多做些實事吧。 觀念平台-馬英九該補強的是內政弱勢 「是誰說在十年政綱當中,要逐步建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的架構?又誰說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是非常嚴重危險的問題?為什麼她做就可以,我做就非常嚴重、非常危險?」 馬英九在總統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上,大聲反駁蔡英文對他兩岸和平協訂的抨擊。他似乎覺得很委曲─為什麼從李登輝、陳水扁到蔡英文都提過有關兩岸之間的和平架構或協訂,為什麼他們可以我不可以? 李登輝和陳水扁可以,是因為他們把「和平協議」、「中程協議」當試探氣球,昇上天空試探北京的底線。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兩岸沒有穩定的互動機制,而如今,兩岸兩會之間經常互動、而ECFA平台甚至被許多人擔心會僭越政府正常的決策與監督體制。在兩岸互動這麼頻繁的情況下,有多少人會覺得解決兩岸軍事衝突是一個迫切問題? 而正如馬英九對蔡英文的質疑:「各位知道我們民進黨蔡主席,她對兩岸政策的主張是什麼嗎?」就是因為從國內到國際,大家都對蔡英文最大疑慮是她處理兩岸議題的能力,因此蔡英文必須畫出「逐步建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的架構」這個有點空泛、但引人遐思的大餅,這個大餅有助於補蔡英文的弱項。 馬英九則不同,在民眾的印象中,馬英九政府近四年來著力最深的政策領域是兩岸,民眾也會看到兩岸互動是比之前十多年更密切。馬英九會喊出「不統不獨不武」,顯然很清楚民眾偏好兩岸維持現狀。如果不把和平協訂說成冒進,至少也是一種從「經貿為主軸」的兩岸關係的大躍進。這種大躍進會嚇到想維持現狀的台灣民眾。不管躍進的時程是四年或十年甚至更久,你已經把它提到政策清單上,表示積極性已經很高的兩岸政策會加速往政治互動前進,這也代表著兩岸現狀會出現位移。馬英九也許認為這是轉型契機,民眾卻可能感受到現狀改變的威脅。 兩岸政策一直被馬英九當成過去三年多來重要政績。在選戰中馬團隊不只大力宣揚這個政續,還想再加碼。這是過於自滿於過去成就而產生過度自信。馬團隊忘了,它更該做的是要補弱項,而不是在強勢衝過頭。 內政就是他的弱項。「六三三」確定跳票,即使用全球衰退來解釋跳票,但民眾還是沒看至你在補救上的努力。四年前提出的區域發展計畫、產業升級計畫,這些所謂「強本固元」計畫,若有具體成果早就該大聲宣揚了,但是馬政府會宣揚的只是:若沒有兩岸關係的發展,台灣恐怕在全球不景氣中受害更深。 馬英九在內政上更弱之處在於:他與台灣基礎社會還是隔了一層膜。四年前「Long Stay」為馬英九加分,但這三年來馬英九到地方,都像是在搭好的舞台上演出,而不是真正進入民間。馬英九的老師蔣經國,即使有語言隔閡,但有積極的意願與民眾接觸;老長官李登輝,下鄉時永遠表現出對地方問題的深刻瞭解,隨時掌握問題核心。這兩位領導人展現的基層親近感,除了個人特質,還有紮實的幕僚作業。 多補內政弱項,不要在兩岸關係這條鋼索上衝過頭,掉進台灣海峽。(作者為專欄作家) 買屋斡旋金擬規範 上限房價1% 房仲業者收取買房斡旋金爭議頻傳,內政部初步研擬,未來斡旋金的上限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如果斡旋不成、何時返還等權利義務,也將有更明確規範。 房仲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斡旋金明文化可減少糾紛,因此樂見其成,但上限訂多少還可再討論。目前全案仍在行政院消保會審議,最快年底可達成共識。 房仲業者說,民眾如果要買房子,對屋況覺得很滿意,準備和屋主談價格時,通常有「要約書」與「斡旋單」兩種選項;要約書只須要買方簽名,斡旋單則要拿出現金,雖然效果一樣,但通常為了展現誠意,不少房仲人員會要求買方拿出斡旋金。 不過,政府目前對斡旋金並無規範,造成部分房仲漫天亂喊價,有些情形甚至喊到房價的十分之一。 內政部初步規劃,法規上無「斡旋金」的名詞,未來將以「保證金」方式稱之;將來消費者準備談價時,委託承購契約書上同樣有兩種選項,一是原來的要約書,另外則是「支付保證金」,但保證金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而且保證金何時轉為訂金、何時該返還,甚至買方反悔的沒入等權利義務,也會明確規定。 消保會法制組長陳星宏指出,目前方案仍由產官學各界討論中,但他表示,在買賣還沒成交之前,就要買方付出一筆錢,對買方也是一種困擾;將來在房價資訊透明後,還有無必要付斡旋金?希望年底前能得出共識。 【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信義房屋表示,斡旋金方面,現金部分不超過10萬元;若開票,收取交易金額5%,但以50萬元為上限;高總價房產則以個案處理。 永慶房屋表示,斡旋金現金部分不超過10萬元,視個案而定;住商不動產的斡旋金3%以下,現金部分不超過10萬元,高總價房產以個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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