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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11:56:55瀏覽602|回應0|推薦3 | |
1,食安法對食品安全規範不周 -> 這是事實!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的規範,卻只問成品是否合於標準,而不問原料來源如何。對於原料的品質,還有精煉的方法與次數,都沒有任何規範或罰則。因此,大便精煉後,照現在的食安法,也是合乎國家標準的食物。 2,檢察官舉證不足 -> 這是很客氣的說法。僅花短短十三天偵蒐即將頂新起訴,但檢察官檢驗頂新油品採樣錯誤,檢驗出現誤差,等到起訴半年後再赴越南補強證據,跑去越南逛菜市場,根本未勘查越南出口或煉油工廠,乃至發生偵查筆錄誤繕,「不知情」繕打成「有知情」等等荒唐情事,法院會判有罪才奇怪! 3,食藥署沒有衛生專業 -> 這是法院沒有說的部份。頂新進口越南油的進口完稅證明,是照食品油納稅20%,食藥署知情卻不說。而檢驗頂新油品採取「快篩法」,而非官方認定標準的「管柱層析法」,致檢驗出現誤差,知道也不說,等等不勝枚舉。 4,法院拘泥於既有判例 -> 如前文《我國食品安全一直不能落實的真正原因》所述,法院認為舉證其健康有損的責任在消費者,而且該食品與其健康受損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行。這個太難了,不管給你吃啥餿水油、毒澱粉,提告之人都不可能辦到這個,食品廠商都碼是老神在在。
這案子裡,對頂新有利的證據太多了,...若真如越南官方所說,大幸福只生產飼料油,為何在頂新的油品裡驗不出任何飼料油常見的不法物質?以同樣在去年爆發的其他兩件劣質豬油案件來說,強冠的豬油原料來自餿水油,因此可以驗出雞、鴨、魚等非豬肉蛋白質,而永成與久豐的豬油,因攙雜了進口牛油、棕櫚油與魚油等成分,也同樣驗出非豬油油脂,而使得主嫌都被判以重刑,為何只有頂新的油品驗不到?飼料油也常以病死豬來搾取,但偵辦頂新案的檢方無法提出明確佐證;而飼料油常見的過量重金屬,在精煉後也會減除,光驗成品根本無濟於事,... 這個案子,我說檢察官並不是證據不足,而是根本提不出頂新有犯罪的證據呀! 我認為這個案子,以其掌握的犯罪證據來說,檢察官根本不該用違反現行食安法來起訴魏家四兄弟,而是應該用違反證交法來起訴他們,容我再說一次。 這個案子,從爆發以來,我就一直呼籲,例如2013/11/21 08:40發表之《大股東利用操控採購的機會,將利潤放到自己口袋裡,這就是背信,就是掏空公司資產》文章,檢察官應該以魏家四兄弟,為上市公司味全食品的大股東與負責人,竟然私設頂新油品公司,壟斷其油品交易,藉由進口油品或採買他公司油品,再轉賣味全公司這一簡單交易行為,就可以賺取每桶高達一百餘元的顯不相當差價,涉嫌掏空味全公司資產情狀十分明顯,(也就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應以違反證交法來法辦魏家四兄弟,至少魏家老三一定跑不掉。 他們一年靠這手法,就可以賺上幾億元,我說這是證交法的背信與侵占罪呀,刑度很高的,至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其所得超過一億元,所以是七年以上的重罪,還有高額罰金,還有追繳犯罪所得的規定,...這條也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請看好,OK?!)。 只是到現在,都沒人理我說,... 證券交易法 第 171 條 彰化地方法院新聞稿全文: === =====
(2015/12/2後記)
來來來,這時就需要上級法院用判決,來統一各地方法院的見解。
「嘉院合議庭認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且明定食品或添加物有假冒情形者,禁止製造、販賣、陳列。顯見立法時已有管制原料端,不能因精製後的成品合乎標準,就把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視為合法。
再回顧去年十月初屏東地檢署起訴強冠餿水油案,屏東地院依據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刑法加重詐欺罪,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各廿年徒刑,其中食安法判五年,可以易科罰金。
屏院認定,只要原料或內含成分與標示不符,即構成攙偽假冒罪,不會因下游驗收通過酸價等檢驗即不犯法。彰院則認定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兩者也有很大的落差。」
檢方這次請的這位專家證人孫璐西教授說,這次彰化地院承審法官所採取的基本立場,就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她認為這種觀點,在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她也提出頂新油品的另一問題,就是碘價出問題!
唉,審理過程中,法院已發函衛福部詢問食安法針對原料油的規範,衛福部的回函中明白指出,因原料油可經精煉去除重金屬和其他雜質,所以對原料油部分認為無規範必要。雖說法院應不受行政機關見解的拘束,但主管機關衛福部對這個其所主管法律規範的解釋,明顯與食安專家,例如孫璐西教授,所說有所不同,而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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