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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現真實,本來就應窮盡所有司法救濟程序!
2009/06/11 13:27:43瀏覽1706|回應0|推薦6

引用文章:人權高度 高於總統的高度 

三位律師說得真是[對極了],也[是極了]!

我也認為該告就告,甚至提出釋憲聲請,窮盡所有救濟程序,以充分發揮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的澄清作用,最後真理自然會浮現,公平正義才能獲得伸張。這樣的作為,才是真正的尊重司法,這才能顯示馬英九戮力進行司法改革的決心。

不只馬案,扁案也暴露出許多司法人權的問題。但是陳水扁的四不一沒有,才是真正的藐視我國司法制度,與誣衊我國司法不公。

陳水扁並不值得我繼續談論,我只是引他面對司法的態度為例:就是[知法、犯法,然後玩法,搞絕食,長篇大論拖延訴訟,甚至串證與湮滅證據,進而公開號召民眾抗爭,期望最後能夠政治解決],來對照馬英九面對司法的態度:就是兩個字[守法]:照著法律規定來進行訴訟與辯護。[守法],對於面對司法訴追的政治人物,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我看了一些談話節目對於這件事的極力批評,當中只有陳文茜算是唸過法律,其他名嘴對於司法改革更無置啄餘地,他們對於此事的批評,建議馬英九總統聽聽就算了,不必太當真。至於來自綠營的批評,那更不值一談,根本沒有聽的必要。

中國時報2009.06.10 的社論說得好:<隨便舉例,檢察總長陳聰明和扁家御醫黃芳彥到底是什麼關係?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夜宴還帶著檢察官同僚同行是什麼原因?法務部向例查沒事,查到最後,黃芳彥跑了;扁案偵辦迄今,第二波起訴步調又慢了下來,始終未被境管的陳幸妤最近才遭到境管,罪名竟是罪刑極微的偽證罪,過去還真沒聽說有偽證罪遭境管者,凡此種種,都是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出了問題。這還是受舉國矚目,「特偵組」辦的案件,遑論其他不受關注的案件。

對於偽證罪,只要證人兩次具結(簽名保證所說證詞為實,若有不實,願受偽證罪的追)所說的證詞有所不同,檢察官就可以起訴了,因為證據都在法院的筆錄裡,檢察官辦這個,最輕鬆愉快,下來的事,就是證人自己如何跟法院解釋他為什麼會兩次證詞有所不同,然後法院採不採信他的說法,也沒有檢察官的事。

陳聰明怎麼看都不適合擔任檢察總長,不當飲宴、政商關係複雜、政治動作過多,今天看到他被立委邱毅以幾近羞辱的方式質詢,也是他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倒是他天下一皮無難事,不管你怎麼羞辱,就是不下臺,逼得立法院可能要用不信任案來解決,才能建立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

當所有證據都指向黃芳彥,去年十月他還在國內時,媒體已經大幅報導,特偵組還是不約談他,也還是讓他用各種理由請假,也不境管而讓他出國,最後讓黃芳彥逍遙法外,這件事是不是跟陳聰明有關倒不重要,而是一定要查清楚是誰讓這件事發生的,一定要對人民有交代。

特偵組與最高檢,真的不必替陳聰明發聲明稿或開記者會做擔保,幹嘛替他背書呢?你們又不是陳聰明,你們也沒調查過,你們怎麼知道他清不清白。我覺得你們很奇怪,幹嘛把自己的信譽跟他掛鉤呢?要澄清也是他自己澄清,而且既然有人檢舉,那他自己乖乖配合高檢署的分案調查就是了,開什麼記者會,發什麼新聞稿呢?而且你們自己最好要先檢討一下,有沒有失職之處,不然監察院調查你們時,誰替你們背書呢?

檢察總長的任免,是政治任命,應該由民意機關來審查或發動,所以若能修法或提不信任案解決,這也是件好事,算是陳聰明對於檢察體系的唯一貢獻。

其實,陳幸妤一直作證說不知情扁家海外洗錢的事情,但是後來找到的證據顯示她極可能知情且曾簽名協助設立帳戶及移轉金錢,就有成為洗錢案的被告的極大可能,旦是搜索與鞏固海外洗錢證據實在曠日費時(單查扁家在瑞士的帳戶,就花了近兩年,還沒有查清楚),所以先辦她證據確鑿的偽證罪,是讓境管師出有名,防止她逃亡海外。

現在的特偵組這樣做也是無奈啦,誰叫當初陳瑞仁檢察官辦這國務機要費案時,其實也知道陳幸妤不可能沒涉案,但故意不深究,放過了陳幸妤,其曾謂此事為"不要趕盡殺絕",但究竟就是檢察官自己不守法,現在才會變成要特偵組藉由偽證罪來境管她,反而有點故入人罪的味道。

<更深一層看,整個司法檢察系統都該徹底思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讓民眾對司法改革望之如此之殷,卻求之而不可得?連最簡單的筆錄都無法要求詳實為之嗎?馬英九自陳告檢是為公不為私,那麼面對這件被駁回機率甚高的案件,不論成敗,要求檢察官辦案逐字筆錄,務求字字精準,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絕對不可放鬆。>

對呀!對極了!


繼續閱讀陳長文教授文章:

  1. 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不容少數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 
  2. 速建檢察總長退場機制   


聯合報2009-06-15社論: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4962524.shtml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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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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