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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保法職災津貼放寬有感
2009/09/28 00:02:38瀏覽689|回應0|推薦0
文 / 張凱翔【台灣法律網】

以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簡稱職保法,千萬不要簡稱職災保護法;因為職災是要消滅的;豈可加以保護)沒有實施時,若受害勞工(沒有勞保)的老闆不願負責後續補償或賠償責任,在第一時間,職災勞工往往無法獲得迅速保障,但該法實施後,勞工可以跳過雇主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符合條件的各項補助與津貼,以死亡補助為例,最高可達812800元。

這筆錢是補助給沒有參加勞保者,所以,兼職的公教人員、農夫或軍人只要符合『另外受僱』的幾個要件,除了本身的保險給付可以領之外,還可請領職保法的補助,就是可以請領2筆錢,但問題來了,已參加勞保的兼職勞工能不能領2筆錢?

舉例;剛從學校畢業不到2個月的小丁白天在超市打工;屬部分工時勞工,每月薪資只有1萬,保11100元的投保薪資,晚上小丁另外受僱於泡沫紅茶店,但該店不屬於強制投保單位,故沒有為小丁加保,某日晚上,小丁外送紅茶時,出車禍死亡,請問他可以申請多少錢及是否適用職保法規定?

因為發生職災的原因與有投保的超市職務無關,小丁勞保年資不足一年,只可請領勞保普通死亡給付166500元,且因為職保法第6條限制需「未加入勞工保險」才受補助,反之,不受補助。以上例來看,若小丁不參加部分工時的勞保,其受益人卻可以請領812800元,差額約65萬!不參加勞保反而比參加勞保更有保障,更弔詭的是職保法的經費,幾乎是從參加勞保者的勞工保險基金中的職災保費中所提撥的!

兼職工作者已經不是少數,而且大多數的兼職工作者,多是弱勢勞工,寄望未來修法或放寬認定時,能將此不合邏輯的部分考慮進去,或改成「受有職業災害的勞工,該提供勞務的雇主,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時,亦適用之」,方符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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