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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11:18:09瀏覽627|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及95年度出售土地六筆,發現甲君將出售土地之資金先後轉匯入第三人乙君之銀行帳戶,94年度為100萬元、95年度為490萬元,經函請甲君及乙君說明,查知乙君取得該等款項係因仲介土地買賣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又查乙君於辦理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上開佣金收入,該局除發單補徵乙君94及95年度所得稅分別為30萬元及150萬元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目前正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節,請民眾務必留意,對於已取得依所得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都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51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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