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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11:27:53瀏覽398|回應0|推薦0 |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所以夫妻分別所有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經打通使用,並設戶籍於其中一棟房屋地址,若其他要件符合前項稅法規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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