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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1 19:06:39瀏覽623|回應0|推薦5 | |
人該不該死由自己決定;但干涉別人致死者則應由群眾來決定其死. 公訴之死刑應無廢除之理由! 1.法律是用來防範及規範干涉別人行為的;若是無法律人人皆可犯罪. 2.殺人鯨殺死人是因為其無判斷能力而殺人,無法歸屬責任;咬人的狗是有可訓練的判斷能力,若殺死人是主人訓練不足或防範不當,主人有錯.但人是完全有判斷善惡能力的動物;明知是惡仍為之,那則應接受同等待遇.否則不僅單一受害;而是整體受害. 3.死刑前提則是死刑犯應確實為干涉別人致死者;而不能誤殺. 4.人是要有慈悲懷德的心;但應視對象.否則為假慈悲,因為利一人而害眾人. 5.一謂地廢除何為"國際笑柄"? 法治國家正當執法何處有誤?! 腦袋不清楚無法判斷才會受取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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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