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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5 16:40:38瀏覽2068|回應7|推薦17 | |
引用文章擁外國籍者不宜擔任高階公職 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其它國籍的本國國民不得服公職,公職包括公務人員、法官、以及經選舉產生的議員或政府首長。以前連大學教授都不能當,經由李遠哲的力爭才改變規定。 摸摸自己的良心,根據自己的意識,誠誠實實的問自己,為什麼? 為什麼必須在法律上剝奪本國國民的服公職權利?為什麼? 這種人是有什麼問題嗎? 這種人有其它國籍,所以可能是不忠的國民? 這種人有其它國籍,所以不應該來台灣參加公職考試,搶了沒有其它國籍的機會? 這種人有其它國籍,所以根本不該繼續當台灣人? 這種人有其它國籍,所以如果要逃難的時候,會比較容易? -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那逃難比較容易的人,不能讓他們服公職? -那,有錢人和高官,逃難比有外國籍但沒有什麼錢或是官不怎麼大的人容易多了,所以,有錢人不可以服公職,而高官,也不可以當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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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