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寫「李慶安與陳水扁」(http://blog.udn.com/kf0630/5585233#ixzz1WKtXW8Iu),文中論李慶安案:
人才的吸納是一種制度,是否要排斥擁有外國籍者擔任國內要職,這是可以持續討論,也可以參考一下國外好或不好的經驗,作為制度改進的參考。(秘魯就曾經選日本人藤森作為總統,他也是有雙重國籍,只是下場不是那麼好)
小肉球很納悶學法者的法律概念如此鬆散。李慶安犯案,犯在台灣,沒犯在秘魯。《國籍法》第20條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那位筆者論扁案也論得零零落落,說:
針對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一直認為是歷史共業,一筆亂帳,建議就以偽造文書罪配合大水庫理論來處理(馬英九特別費,余文也是偽造文書罪),或者是立法直接除罪化。
其毛病和論李慶安一樣,沒被修法,就以現行法條為準,法就是法,依法論法,依案論案,論的是兩案法官判此兩案。李慶安違反《國籍法》,陳水扁違反《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與《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兩法規--這就樣,沒有什麼五四三,兩案法官都烏龍判案。法官胡亂判案,那位筆者還主張法官不能接受制裁,這應該叫做無法無天吧?
那位筆者有鄉愿之嫌,格主時兄看中華民國《國籍法》則失之偏激。
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立法本意,就是把擁有外國籍的本國人,當成國家叛徒,當成漢奸,洋奴對待。
沒有那麼嚴重!該法條之立法本意,在要求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對國家人民盡忠,簡言之,就是要他們「專情」,不要寄望「享齊人之福」。想享齊人之福?OK!去公立大學、研究機關、社教文化機構、公營事業非決策單位任職好了,第20條說沒有關係,就是不能做公職人員。
沒有到漢奸或洋奴的地步,這是很基本的利益衝突問題,做公職人員就是國家和人民的公僕--公僕不能一人事二主。
李慶安,犯在瞞騙,她自己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拿雙重國籍去攻擊當時的台北副市長陳師孟,嚇死人,攻擊別人擁有雙重國籍,她自己就有雙重國籍。因此,她不能說她不知道第20條,她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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