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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八蛋判決:老公有二奶的台灣同胞們,請注意!
2006/08/29 13:47:07瀏覽1874|回應4|推薦7

王八蛋判決:老公有二奶的台灣同胞們,請注意!

 有婦之夫無「正當理由」中止與二奶的同居關係,必須要付贍養費?

台灣太太們小心囉!千萬別讓妳的老公包二奶,萬一已經包了的話,千萬要讓他繼續包下去,千萬不能因為任何原因,包括因為你的原因,而和二奶分手,否則的話,台灣的法官可能會讓你們人財兩失:妳的老公失去了一個女人,而妳失去了妳老公的錢財。


黃女於九十三年向法院告訴,要求楊姓男子給付四百萬元贍養費,但楊拒絕;最高法院以六十多年前(民國卅三年,西元一九四四年)的判例為據,認為楊無正當理由終止同居關係,判決楊應付五十萬元的贍養費給黃女。楊姓男子強調他已有太太,黃女和他同居有悖善良風俗,且已觸犯通姦刑責,兩人非婚姻關係,黃女沒有資格請求贍養費。但法院雞同鴨講,認為黃女終止不正常的關係,回復正常倫理秩序,因生活困難而請求贍養費,不致妨害善良風俗,依然判決楊男敗訴。

那麼民國卅三年的一件判例到底是怎麼回事?原來,當時贏得贍養費的女子是一個「妾」,也就是台灣俗稱的「細姨」。我們要知道,那時的細姨,亦是妻子,而且還是次等的妻子,如果遇到有良心的男人還好,如果遇到沒良心的,不知要過何種悲慘的日子,和現在的男女同居關係是完全是不一樣的情形。

現在男女同居,男歡女愛,兩情相悅,合則來,不合則去,除非有了親生子女,情況變為複雜一點,否則誰需要對誰負責任呢?更何況黃女明知楊男已有妻子,仍然與之同居,並接受楊男豢養,男女情事,非當事人不便評論,受氣包就不說了。


但二人分手後,男方讓她免費居住其屋,並按月給與金錢連續三年,可謂仁至義盡,黃女竟然還認為楊男欠她贍養費,還向法院提告,把她自己看成何種女人(賣身錢?夜渡資?),又把法院看成何種地方(皮條客?)。


然而,台灣的法院果然不值得尊敬。台灣話有一句話說:「讀書讀到肩胛背去。」今天的法官,也算是個知識份子,竟然去引用六十年前,台灣還在日本統治時候,當時納妾社會的案例,來做出應付贍養費的判決。


這個判決,和前些日子,阮玫芬與金凱利爭女案,法院的初判男方勝訴所用的理由,一樣的離譜。當時法院初判男方勝訴的理由是:因為美國法院已經判男方勝訴了。


(註:以上評論,仍假設新聞報導的真實性可靠而出,若報導有不實之處,則以上評論作廢。)

 補註:

才在想不知 花貓 對我的回應認為如何,馬上就來了另一篇有婦之夫與另一女子有長期婚外情關係的新聞:女賊潛入 不偷東西為偷情 (新聞附在下方)。

這一次,法官判第三者要賠錢給該男人之妻子,以賠償她的「損失」。如果按照前一例的邏輯,這男子不能與這第三者斷絕關係,如果要斷絕關係的話,必須付贍養費。


但如果按照後一例的判決,則前一例之男子大可請其妻子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第三者賠錢。


你說,什麼跟什麼嗎!這些法官真的是。。。。。(小心,難聽話不能講,要不然法官大人們說不定來個文字獄,把受氣包從美國引渡回國,也判個什麼公然侮辱罪的。。。可怕!)

同居10年分手 50萬贍養費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和已在日本有太太的楊姓男子在台同居近十年,兩人分手後,她要求贍養費,但楊拒絕;最高法院以六十多年前的判例為據,判決楊應付五十萬元的贍養費給黃女。 

楊姓男子強調他已有太太,黃女和他同居有悖善良風俗,且已觸犯通姦刑責,黃女沒有資格請求贍養費。但法院認為,黃女終止這種不正常的關係,回復正常倫理秩序,因生活困難而請求贍養費,不致妨害善良風俗。 

住在台北市的黃姓女子,七十六年在日本和楊姓男子認識進而同居,第二年返台後繼續同居。八十六年間兩人因細故爭吵,楊返回日本,不再與黃女見面或通電話,但每個月會給黃女一萬五千元,直到八十九年九月為止。三個月後,楊起訴向黃女索討同居時住的房子,徹底切斷兩人的關係。 

黃女心有不甘,九十三年起訴要楊姓男子給付四百萬元贍養費。黃女致勝的關鍵是民國卅三年的一件判例。判例指出,男女間類似夫妻的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當男方無正常理由而終止,或女方因可歸責於男方的事由而終止,致女方陷於生活困難,可以請求男方給付相當的贍養費。 

楊姓男子極力撇清和黃姓女子的關係,並指六十多年前的判例是為解決社會普遍存在的納妾現象,不再適用今日社會。他說,他曾雇請黃女照顧老母,後來成為男女朋友,但兩人早已不相往來,黃女已不算是他的家屬,不能向他要贍養費。 

判決指出,黃女卅八歲和楊姓男子同居,四十八歲分手,打官司時已五十多歲,沒有什麼財產,子女的收入也不豐,符合「生活陷入困難」的情形;反觀,楊每年有不少利息收入及多筆不動產,且無正當理由而終止和黃女的關係,有責任支付黃女贍養費,並以五十萬元為當。

2006/08/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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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賊潛入 不偷東西為偷情 


記者鄭惠仁/台南市報導

台南縣梁姓男子與鄰居王姓女子通姦,兩人相約半夜在梁宅私會,梁太太發現王女夜闖住處,以為她是小偷,在王女咬傷她逃走後報警,王女才說出實情,吃上妨害家庭等刑事官司,並被判決賠償梁太太精神撫慰金十八萬元。

梁太太去年十月間向歸仁警分局報案表示十月十日晚上她在房間內準備睡覺時,突然發現有人在開五斗櫃,由於櫃子裡有錢,且之前連續幾天都有現金短少的情形,因此她直覺認為是小偷,下床欲把門鎖上,不讓對方離開。

她說,就在她關門時,對方將她推倒,她大喊「賊仔」招呼家人幫忙,對方以手遮她的嘴,並咬她的手臂,她受不了疼痛放手。對方雖趁黑逃跑,還是被她認出身分,就是鄰居王姓女子,她要告對方強盜。

警方通知王姓女子說明,她供稱,她侵入梁宅,不是偷東西,而是偷情。她與梁姓男子通姦已有段時間。當晚她拿醬瓜給梁姓男子,對方要她到二樓會面,但她怕梁太太醒來,藉故肚子痛想離開,經過梁太太房門口時,梁太太突然喊「賊仔」,她情急摀住對方的嘴遭咬傷,掙脫後離去。

梁太太自此才知丈夫有婚外情,控告王姓女子妨害家庭,並向台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姓女子賠償精神撫慰金六十萬元。

法官審理時,王姓女子否認通姦,拒絕賠償。但梁姓男子坦承兩人自去年元月起到今年七月持續交往並發生關係。梁姓男子更清楚交代每周發生二、三次性關係。

法官認為梁太太求償有理,參酌雙方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後判決應賠償十八萬元。至於王姓女子涉及準強盜、傷害及妨害家庭案,台南地檢署仍在偵查。

【2006/08/31 聯合報】

 一名住台北市的黃姓女子,在民國七十六年(一九八七年)時,在日本認識一名楊姓男子(依報導,顯然已是有婦之夫),進而來台同居(顯然日本和台灣兩地跑)。十年後,也就是民國八十六年(一九九七年),兩人分手,楊姓男子回日本,不再與黃女見面或通電話,但仍讓黃女住在他的房子裏,而且每月給黃女一萬五千元,直到八十九年(二千年)九月為止,一直到八十九年底才將房子要回,徹底切斷兩人的關係。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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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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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太太有些愛錢 有些愛人 各取所需
2006/09/08 10:50
小時候   我爸爸就有好幾個小老婆   當然是在不同的時空下    一個換一個
所以我從小對外遇的女人    我對她們的觀感並不是很好
我總覺得都是因為她們    我的家纔會被搞得四分五裂
可是得我漸漸懂事之後    特別是我成年之後    我也比較成熟去看待這件事情
其實外遇的問題就是男歡女愛的問題
有些女人很傻    為了愛一個人  
她們可以不擇手段去傷害原配及其家人  目的就是把這一個男人搶過來
有些女人很更傻    為了愛一個人
可以癡心等著所愛的人直到生命終了
或是寧可當地下夫人數十年如一日
而有些女人則是比較現實
她們只是為了錢   甘心讓人包養   她們也甘之如怡

總之   我相信外遇的問題不全是女人的錯    因為一個拍掌打不響   
如果男人/女人不犯賤   那麼乾材烈火怎麼燒得起來呢

對於這些正在外遇的第三者或是背叛者
我想我對他們只有寄予同情
因為他們不夠愛自己罷了


金剛經云:""一切法得成於忍"。
又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恆久平衡即中庸,中庸之道致和平..."常衡"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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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否有哺養已分手之同居人的責任問題
2006/08/30 13:52
我承認我沒有了解,而只是從報導中的內容來推斷。然而同居關係,本來就是你情我願,合則來,不合則去(如果有了子女,則情形較為複雜),那有什麼誰要養誰的責任可言。從報導來看,兩人分手後,這個男的連續三年,按月寄錢,而且還提供免費住房,我覺得他對這個女的已經仁至義盡了。這是從這個男的角度來看的。

法官拿六十年前,日本時代,台灣納妾的社會狀況的案例來引用,將該女當成妾來看,明顯引喻失義。

從原配夫人的角度來看,我的丈夫被人分享了十年,因那女人原故,花去無數原應屬於我的金錢。有婦之夫在外包二奶,在法律上這是通姦,通姦此詞是很難聽,也許通姦者有偉大的愛情也不可知,但再偉大,就法律而言,仍然是通姦,既是通姦,抓到必須立即分手,那還有什麼贍養費之事。

再從這個二奶角度來看,明知對方是有婦之夫,仍與之同居,一個可能是愛其財,一個可能是愛其人。若是愛其財,則我出人,他出錢,是金錢交易關係,那麼關係結束,自然錢財關係結束,再要強索,則與勒索無異。

如果是愛其人,兩人同居時,一直由男方支付經濟支出,如此一旦分手,那還有再向其要錢的道理?該女年紀已大,錢財不多,當然值得同情,可是這是社會救濟的問題。
但她年紀已大,錢財不多,如果不是該男所造成(控制她,讓她不能工作?),該男在人情上,或許應該加以幫忙,但在法律上又有何責任可言呢?

果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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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合情合理
2006/08/30 12:37

我覺得這一個案例是合情合理的判決

假如你有真的去瞭解這一位二奶對於情人的付出

幫忙照顧情人的母親   甚至於養老送終

我想  法官這樣判決      這並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金剛經云:""一切法得成於忍"。
又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恆久平衡即中庸,中庸之道致和平..."常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