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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總統身分藏匿李登輝罪證:陳水扁罪加一條
2008/12/28 06:39:46瀏覽2106|回應1|推薦15
剛剛解除羈押的陳水扁,交給檢方「鞏案調查報告」及新瑞都案中未曝光的陳國勝與李忠仁筆錄,告發李登輝海外洗錢。

李登輝到底有無犯罪事實,這個還要調查,但是陳水扁對李登輝的告發罪項如果屬實,恐怕陳水扁要罪加一條,因為他以總統的身份,為李登輝掩蓋並藏匿罪證,長達多年,相信在法律上,必然有所罪責規範。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法官為了鼔勵檢舉犯罪,念在陳水扁終於交出罪證的行動,他的藏匿罪證罪應該可以得到減輕。

網上的法律人們,說說你們的看法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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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戶幫李登輝管錢 進出逾千萬美元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張宏業/台北報導】 2008.12.28 02:07 am


前總統陳水扁告發前總統李登輝洗錢,特偵組已簽分「特查」案偵辦。檢方查知,劉泰英曾使用陳國勝、李忠仁的帳戶,幫李登輝保管金錢和從事秘密外交,初估兩個帳戶進出逾一千萬美元,將追查資金來源和用途。

據了解,陳水扁告發李登輝涉及海外洗錢時,交給檢方「鞏案調查報告」及新瑞都案中未曝光的陳國勝與李忠仁筆錄;特偵組對兩份筆錄為何流出及扁如何取得,也將一併了解。

台北地院九十五年六月底審結新瑞都案的判決指出,陳國勝、李忠仁帳戶曾匯台幣兩千萬元到菲律賓,是劉泰英奉李登輝指示要給當時菲國總統候選人艾斯特拉達的政治獻金。陳、李兩人到底要算是李登輝或劉泰英的人頭,尚待釐清。

新瑞都案判決書指出,李登輝委託劉泰英保管兩千餘萬元選舉保證金,劉將錢存入陳國勝、李忠仁在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的帳戶;八十七年五月李登輝交辦劉泰英由國民黨捐款一百萬美元給艾斯特拉達,劉泰英先向旅菲華僑借錢捐款。

同年八月劉泰英要求台鳳黃宗宏、尖美張國福捐政治獻金共五十二萬美元,匯入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道的菲律賓首都銀行帳戶,從陳國勝、李忠仁帳戶提領兩千萬元也匯到林鴻道帳戶,湊足一百萬美元還給旅菲華僑。

據指出,陳國勝為新瑞都案出庭作證時表示,帳戶內的錢是他投資理財所得,但無法交代錢的去向和用途。李登輝則作證說,曾將選舉保證金交劉泰英保管,但不知劉如何運用帳戶及款項。

特偵組正逐筆查核,將要求陳國勝、李忠仁提出說明。

【2008/12/2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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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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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恐怖制衡下意外的不平衡?
2008/12/28 16:01

私藏別人犯罪證據不辦,等自己下台後被別人辦自己的犯罪行為後,才拿出來指控別人犯罪,可惡至極! 更何況是總統!

個人認為是互相恐怖制衡下意外的不平衡...

若扁因此被減輕刑責,個人也不會太吃驚! 因為台灣是個司法不公的地方,愚民一堆,還有甚麼事不可能發生?

...

再加上

撥打「一九九五」「英九救我」...抗議司法不公? 或 抗議買不到火車車票?

http://blog.udn.com/glee/2513020

幽默? 玩笑? 搏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