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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17:28:57瀏覽2580|回應6|推薦21 | |
引用文章德國的一張罰單 這是三、四年前的事了,那時我擔任紐約州大水牛城分校附設托兒所的董事,每一個月要開一次董事會議。 托兒所就設在校園內,門外有少數免費的停車位,一般主要是給家長接送小孩,或是員工暫時停車使用。我們董事開一個會至少一個小時,因為大部份董事都是學校的職員,因此開會時通常會把車停在旁邊學校職員使用的大停車場。這車上後視鏡上必須掛有職員專用的停車證,否則會被開罰單。停車場的巡邏員十分勤快,據說罰款裡至少有一部份會變成他們的。對於沒有職員停車證的人,托兒所可以發給臨時停車證,上面寫有有效時間。 有次開董事會,我先拿了臨時停車證後,就把車停在大停車場,沒想到開完會出來,卻發現了一張罰單,上面寫著無證停車。我心中當然不服,拿著罰單去向入口的管理員抗議,管理員說他絕不會看錯,我於是把停車證給他看,他說那我一定沒有掛上去。 可不要小看一張小小的罰單,這罰單數額記得是十五美元,如果逾期不交,罰款就會加倍。如果長期不交,他們就會通知州政府,吊銷你的駕駛執照。在美國,如果無照駕駛被抓到,是會很麻煩的,可能當場就把你扣上手銙,帶去關起來,然後還要罰不少錢。 我愈想愈不爽,如果你遇到一個較「正常」的管理員,看到了停車證,通常就會把罰單給銷掉了,而不會去計較你到底有沒有掛上去,因為他們自己看錯也是有可能的。但是我遇到的這個傢伙,就是認定我沒有停車證,是事後才去拿的,不然就是有,但是沒有掛上去,反正他認定我就該交這個罰單。 權力在他手上,但是這個世界是有公理的。 受罰者不服的事情在那裡都可能會發生,在美國已經形成某種固定處理程序了。那就是向主管單位寫一封陳情書,附上所有對你所利的東西,然後由主管人員決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你的罰單就銷掉了,如果不同意,你的陳情書就交到判官那裡去,然後會通知你出庭,判官詢問之後,以他的自由心證,當場判定你是否該罰。 既然那個管理員說不通,我於是準備陳情,就回到托兒所請所長寫個條子證明我的確是有來開會,然後我好附在陳情書裡。那個所長還沒有聽我說完,就叫我把罰單交給她,她說她不想寫那個條子,她會去幫我把那張罰單付掉。我沒有想到會是這個結果,還再次對她說只要寫個條子就行了,但是她根本毫無興趣要這麼做,連聽都懶得聽。 她為什麼要幫我付罰單呢?她當然不會用她自己的錢去付這張罰單,而是用托兒所的公費去付。 我想問問讀者,如果你是那個所長,你會選擇幫我付罰單,然後此事一了百了,還是如我的要求寫個條子,讓我去抗告陳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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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