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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環保阿嬤金鳳姨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剛剛按環保阿嬤金鳳姨提供的網址連結到痞客邦部落格,看到受害極深的環保阿嬤金鳳姨,深感同情也祝福大難不死必有後福(相信吃到百二沒問題)。
關於肇事者沒駕照部分,出借者有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但是我看發文的時間是2021年9月11日,可能礙於侵權行為的2年短期時效,又如果肇事車子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另有特別補償金的代替給付,但是仍有【知損害】起2年短期時效的限制。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有其根本的缺陷,就是加害人沒有財力,法律規定有如畫餅充飢,就如環保阿嬤金鳳姨所説的自己糊牛。
本篇創作【無照駕駛與過失致死】的目的並不想迴護或同情肇事的加害人,而是想釐清【故意】與【過失】的法學概念,關於具體的社會情狀另有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及【有認識過失】可得參酌,即前者的【《事故》發生並不違背其《加害人》本意】,後者的【確信其《事故》不發生】,如果是故意則屬殺人行為的重罪,如果是過失則較輕。
將心比心,站在曾經受害極深的環保阿嬤金鳳姨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本篇的創作可能稍有誤解,然而如果受害者是我自己同樣也會有此無法認同的感受,相信也是人情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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