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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6:48:44瀏覽38|回應0|推薦4 | |
歲末年終,談這種話題實在很倒胃口,所以我們不談打架──只在最後談一點點──我覺得更重要的是,通過的這個三法修正,從其背景和現實層面來看,到底有沒有道理? 三法之一:憲法訴訟法修正,簡單來講,就是大法官總額15人,必須有2/3(即10人)在位才能開會,若要作憲法解釋,必須至少9人同意,才能作出解釋。 現實層面是,目前大法官只有七人,而賴總統新提名的八人,倘若有六名或更多遭否決,大法官就無法開會,遑論釋憲,因此執政黨就認為這會造成憲政混亂。但事實上,民主政治,國會若不認可被提名人,將之否決是天經地義的事,總統可以再提名,再提名,再提名。若是執政當局不接受這套制度,其實自己就違背了民主,因此一意孤行絕非善策。至於背景,許多人沒有注意的是,被通過的是民眾黨,而非國民黨的版本。目前有一個說法,就是民眾黨握有關鍵少數,因此可能在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上,對兩位被提名人投出贊成票,一方面避開混亂憲政的罵名,一方面破除執政當局的指控,又可以增加自己在國會的份量,一舉三得。此可謂政治的藝術,且讓吾人拭目以待。 三法之二:選罷法修正,簡單來講,就是罷免第一階段連署時,連署人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此一修正主要是因為過往的罷免第一階段連署,只須簽名即可, 因此「抄名冊」的事情屢見不鮮,常常被發現有筆跡雷同,甚至非當地戶籍者或已往生者也出現在連署名單上。固然選委會有查證的機制,但是在現實層面上查核是很困難的──誰知道這人是死了還是活著?要選委會查核戶籍是否合格極為曠日費時;而筆跡雷同更是非專家不能鑑定,亦難以服眾。 罷免並非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我對某人當選之後的表現不滿意,當然可以提出罷免,這是公民的權利,也彰顯民主的價值,因此建立嚴整的罷免程序,不但是負責的表現,也是維護罷免的尊嚴。或曰,現在詐騙太多,提供身分證影本恐會洩漏個資,那麼為什麼競選總統連署需要提供呢?民主法治,當然要講究一致性。同時,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的做法,對於各黨各派每一位民選公職都一概適用,民進黨以前也提出過要附身分證號碼的主張,我完全看不出這個修法有什麼問題。 三法之三:財劃法修正──這也是我認為影響最深遠的法案修正。簡單來講,就是把國家稅收用於支出時,中央的權限比例由75%降為65%,地方則由25%提高到35%。很明顯的,這不應該是黨派之爭,而是中央地方之爭。這裡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國家的支出並沒有變動,餅還是那麼大,只是地方的權限增加了。 我們可以假設國家有100塊錢可以花,以往地方只能自主25塊,但實際需要40塊,這時候當然得依賴中央撥補這15塊錢。所謂「有錢是大爺」,中央自然會頤指氣使,按照自己的政治傾向或企圖,決定這撥補該給多少,或是該給哪個「地方」;而地方為了爭取更多的經費,自然不得不俯首帖耳,仰人鼻息。這個問題已經吵了二三十年,地方的首長幾乎都希望能多分一點,除非──除非我跟中央「馬吉」,始終可以得到「關愛的眼神」。最有名的例子,就是賴總統在擔任台南市長的時候,多次主張要修財劃法,增加地方的比例;而如今綠色執政,台南在這個問題上默不吭聲,因為台南拿的中央補助數一數二。 所以我說,這是地方與中央之爭。如今修法成功,等於地方以後有了35塊,只要向中央要5塊錢就夠了,那麼中央以後就沒那麼有權,地方以後也不會那麼聽話了。俗話說,沒有永遠的執政黨,地方首長每一屆都可能換人換黨,無論誰上台都希望在財政上能有較高的自主權,這是非常合理的。 如果問我,我會說,這三項修法都是合理的,尤其是後兩項,國民兩黨其實都有過同樣的主張。那麼,上禮拜的衝突所為何來?其實還是那句老話,少數要服從多數,今天國會朝小野大是一個現實,民進黨國會席次不如人家,是你自己在選舉裡努力不夠,沒有得到大多數民意的支持,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下次選舉贏回來。同樣的,現代民主政治就是議會政治,行政當局必須服從國會的決議,不服的話可以覆議,覆議不過的話可以釋憲(如同上一次國會職權行使法修法),但所謂的總統不公佈,或是行政院長不副署,這是違反民主程序的,絕不可行,否則要國會何用? 過去的法律修正,無論是朝野協商通過,或是打架衝突中通過,甚至是全面輾壓式的通過,我們必須說這都是法律,否則會沒完沒了。既然如此,執政當局請依照民主程序,不可因個人好惡而恣意妄行。或問:賴政府與卓內閣可不可能不公佈、不副署?當然有可能,因此我認為,在野黨應該宣告,在三法修正公佈、副署之前,不會通過總預算──也就是沒有什麼「等到過完年再說」這回事──讓我們國家的民主憲政,沒有機會會被亂搞。 打架呢?我只有一句話:國民黨進步了,民進黨退步了,但對國家實在不是好事。現在架打完了,總該平心靜氣下來,好好討論一些事情,那麼我們勉強可以說,這架沒白打。當然,沒有人可以擔保從此以後不會再打。對此,我不得不說,我很悲觀。 田英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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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