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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就業服務乙級(130)資方不得單方實施無薪休假
2009/12/19 23:39:15瀏覽382|回應0|推薦1

勞委會 就業服務乙級(130)資方不得單方實施無薪休假

勞委會:資方不得單方實施無薪休假,積極保障勞工權益


張貼時間:2009/12/9 下午 06:16:18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針對團體指稱「23萬人休無薪假,政府坐視資方鑽勞基法漏洞」一事,勞委會鄭重澄清,該會一向主張事業單位不得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如受景氣影響,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必須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始能實施。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年來已積極落實下列各項措施-

1.重申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實施「無薪休假」:

97年12月12日發布新聞,要求縱使因為景氣因素,雇主亦不得片面實施「無薪休假」,若需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必須經由勞資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逕予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減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應予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另於97年12月22日函釋,縱使勞資雙方合意實施無薪休假,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之水準。



2.提供協議書範例,衡平勞雇協商權益:

97年12月25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勞資雙方具體之條文,作為協議之參考。



3.建立「無薪休假通報機制」:

98年1月14日訂頒「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責成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據此辦理通報協處等事項,俾減少勞資爭議。



4.設立申訴專線,即時查處:

針對「無薪休假」設立申訴專線,針對各項申訴個案,即時查處,以確保勞工權益。



5.實施「勞雇協商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衡酌事業單位產業型態及區域分布,針對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進行抽檢,違法者除依法裁罰外,並均責其立即改善。



勞委會表示,經濟景氣已有逐漸復甦之勢,依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彙報資料,大多數企業已取消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回復正常工作秩序。對於仍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將持續進行瞭解或實地訪查,以維勞工權益。如有違法情事者,仍將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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