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屏東縣政府瀆職、洪恆珠沒有興建農宅資格的證據抓到囉
2011/10/13 19:33:31瀏覽1925|回應5|推薦15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明文規定:農舍興建之申請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外。

內政部92.11.17台內營字第0920090118號函更明文規定,要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應檢附「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

而屏東縣政府當初審核時竟未依法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規定,納入審查之項目,在洪恆珠未檢附「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下,竟膽大妄為核發蘇農舍的建照執照。

由此可證,洪恆珠並未具有興建農宅之農民資格,蘇農舍自始至終都是違法興建的,而屏東縣政府則涉嫌瀆職與包庇。

現在屏東縣政府與蘇嘉全竟還敢睜眼說瞎話,大辣辣的說蘇農舍一切合法。


相關新聞資料與法規如下:

農輔字第0910149848號
並經於90年7月4日以(90)農輔字第900050675號函送該會議紀錄(諒達)。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案由摘要:釋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案輔助功能......

內政部86.11.24台內營字第8608420號函
關於申請興建農舍,因變更設計,其職業登記為「現役軍人」是否符合規定一案 :
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查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分別於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已有明定。是申請興建農舍辦理變更設計、起造人資格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惟本案申請人前以自耕農身分興建農舍,因入伍職業登記為「現役軍人」,如係基於國防需求予以徵召入伍,非職業軍人身分,應得准予辦理變更設計

內政部86.11.6台內營字第8689011號函
有關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及農舍起造人之資格限制疑義案
查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六二五○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刪除戶籍登記中行業及職業登記,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起造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
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
起造人所屬農會或申請地區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發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內政部92.11.17台內營字第0920090118號函:
有關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應檢附之「農業生產切結書」內容疑義乙案
一、有關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二七號函示「起造人無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之規定,業經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三九三九號函修正為「起造人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予切結」在案,先予敘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1101200089.html
縣府昨天正式回覆農委會查處結果:一、洪恆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取得縣府核准的興建農舍資格,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及農委會九十一年九月廿日函示規定,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民規定,並未納入函示之審查項目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修正)
二、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
(三)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及農地應
有耕作事實之證明。

內政部98.2.3台內營字第0980800210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98.9.8台內營字第0980809000號令修正發布: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5 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
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
定簡化程序:
三、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
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阿嘉的家合法否 屏縣府回文給農委會了
縣府指出,蘇嘉全之妻洪恆珠是於93年11月向縣府申請興建農舍,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並未列入審查項目。
縣府指出,農業發展條例中定義之「農民」是否應列入審核項目?審認標準為何?還有從事農業生產的頻率(每年需工作的日數及時),都請農委會「釋疑」。
還有農舍以外土地應有多少比例作農業使用?作物的種類及數量?生產的作物,如自行食用或分送親友是否符合規定?作物出售的標準為何?現行法令並未嚴格規定,未來該如何執行?縣府說「非常歡迎農委會指導」。

自用農舍建照執照申請

大村鄉公所

五股區公所

芬園鄉公所

大園鄉公所-建設課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無自用農舍證明

宜蘭市公所-工務課

礁溪鄉公所

三星鄉公所-建設課

冬山鄉公所-建設課

八德市公所

楊梅市公所

名間鄉公所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各縣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範本: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5728050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saixiaolang&aid=5735316

 回應文章

李牧師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你自己沒發現86年的公文與90年的公文不一樣?
2011/10/18 23:41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案由摘要:釋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案輔助功能......

內政部86.11.24台內營字第8608420號函

你自己沒發現86年的公文與90年的公文不一樣?

86年要【自耕農】才能買農地

90年非自耕農也可買農地

這整件事就是大部分買農地蓋農舍的軍公教用90年新法蓋農舍

邱毅用86年的舊法去攻擊蘇家全

我反對【任何】軍公教蓋農舍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9 17:25 回覆:

89年只放寬農地買賣,並未放寬農舍興建。

也就是說89年修法前只有自耕農、佃農、農校畢業....等可以買賣農地,但農舍興建還是有所限制。89年修法後,放寬一般人也可以買賣農地,但「農地農用」政策未變,所以農舍興建還是一樣受限制,要興建農舍必須基於「經營農業」之需要始得申請農舍興建。

至於公務員能不能興建農舍,請參考:

公務員不得申請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相關解釋函與條文

蘇農舍違反「供農業生產使用之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與完整區塊」之規定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9 17:35 回覆:

一般民眾簪法律漏洞也就罷了,但身為屏東縣長、內政部長、農委會主委知法玩法,也跟著鑽法律漏洞,也實在太不像話了。

更何況蘇嘉全、民進黨最愛喊「土地正義」結果自己當過屏東縣長、內政部長、農委會主委,現在是副總統候選人的蘇嘉全卻是把農地當建地,蓋起假農舍真豪宅,難道這就是民進黨「農地農用」政策?


李牧師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那個時候農地根本還沒開放買賣!!
2011/10/18 23:32
查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六二五○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刪除戶籍登記中行業及職業登記,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拜託你腦袋有邏輯一點【查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華】那個時候農地根本還沒開放買賣!!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9 17:10 回覆:

89年修法後只開放農地買賣並未開放農舍興建。

餘回應同前。


李牧師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以下這個表是從你自己提供的網頁找到的資料,
2011/10/18 23:27

以下這個表是從你自己提供的網頁找到的資料:哪有你說的那些【開放農地買賣】以前的切結書?????


申請人應備供審查之文件

申請人戶籍謄本。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9 17:08 回覆:

請問要求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目的為何?是不是為了證明申請人確實從事寧業生產。

請參考母法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6 條
另,你還可以參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李牧師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以下這個連結是你自己提供的
2011/10/18 23:10

以下這個連結是你自己提供的
http://www.ba.ncku.edu.tw/yong/A10/fh/c/111.htm

自己仔細附件(一)【申請人應備供審查之文件】裡面有沒有你貼的一大堆農地未開放給非自耕農買賣以前的切結書吧!!

所有買農地蓋農舍的軍公教都是按照你自己提供的資料蓋出來的!!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函釋

===============================================

文  號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發布日期  90年07月04日

 附件(一)【申請人應備供審查之文件】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9 16:59 回覆:

即使具備農輔字第900050675號所提到的資料文件,不表示就有興建農舍的資格,特別是公務員。

興建農舍的先決條件是基於「農業經營」之需要,若公務員因經營農業之需要申請興建農舍,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農業之規定。

請參考: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5748701


HHWU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很棒
2011/10/13 20:45
就應該讓無恥的人難看,最好讓這種人身敗名劣,以後的政治人物才會謹言慎行!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3 20:47 回覆:

謝謝。

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