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明文規定:農舍興建之申請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外。
內政部92.11.17台內營字第0920090118號函更明文規定,要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應檢附「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
而屏東縣政府當初審核時竟未依法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規定,納入審查之項目,在洪恆珠未檢附「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下,竟膽大妄為核發蘇農舍的建照執照。
由此可證,洪恆珠並未具有興建農宅之農民資格,蘇農舍自始至終都是違法興建的,而屏東縣政府則涉嫌瀆職與包庇。
現在屏東縣政府與蘇嘉全竟還敢睜眼說瞎話,大辣辣的說蘇農舍一切合法。
相關新聞資料與法規如下:
農輔字第0910149848號:
並經於90年7月4日以(90)農輔字第900050675號函送該會議紀錄(諒達)。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案由摘要:釋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案輔助功能......
內政部86.11.24台內營字第8608420號函:
關於申請興建農舍,因變更設計,其職業登記為「現役軍人」是否符合規定一案 :
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查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分別於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已有明定。是申請興建農舍辦理變更設計、起造人資格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惟本案申請人前以自耕農身分興建農舍,因入伍職業登記為「現役軍人」,如係基於國防需求予以徵召入伍,非職業軍人身分,應得准予辦理變更設計。
內政部86.11.6台內營字第8689011號函:
有關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及農舍起造人之資格限制疑義案
查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六二五○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刪除戶籍登記中行業及職業登記,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起造人無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
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
起造人所屬農會或申請地區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發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內政部92.11.17台內營字第0920090118號函:
有關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應檢附之「農業生產切結書」內容疑義乙案
一、有關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二七號函示「起造人無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之規定,業經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三九三九號函修正為「起造人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予切結」在案,先予敘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1101200089.html
縣府昨天正式回覆農委會查處結果:一、洪恆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取得縣府核准的興建農舍資格,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及農委會九十一年九月廿日函示規定,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民規定,並未納入函示之審查項目。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修正)
二、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
(三)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及農地應
有耕作事實之證明。
內政部98.2.3台內營字第0980800210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98.9.8台內營字第0980809000號令修正發布: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5 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
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
定簡化程序:
三、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
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阿嘉的家合法否 屏縣府回文給農委會了縣府指出,蘇嘉全之妻洪恆珠是於93年11月向縣府申請興建農舍,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並未列入審查項目。
縣府指出,農業發展條例中定義之「農民」是否應列入審核項目?審認標準為何?還有從事農業生產的頻率(每年需工作的日數及時),都請農委會「釋疑」。
還有農舍以外土地應有多少比例作農業使用?作物的種類及數量?生產的作物,如自行食用或分送親友是否符合規定?作物出售的標準為何?現行法令並未嚴格規定,未來該如何執行?縣府說「非常歡迎農委會指導」。
自用農舍建照執照申請
大村鄉公所
五股區公所
芬園鄉公所
大園鄉公所-建設課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無自用農舍證明
宜蘭市公所-工務課
礁溪鄉公所
三星鄉公所-建設課
冬山鄉公所-建設課
八德市公所
楊梅市公所
名間鄉公所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各縣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範本: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5728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