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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責任制 8成都違規
2010/12/24 16:46:36瀏覽359|回應0|推薦0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專題報導】2010.12.24

  科技產業不屬「責任制」,卻動輒以「責任制」為由,迫使高科技員工超時工作,勞委會10月啟動超時工作專案勞動查檢,高科技業列為首波勞檢對象,抽檢的30家業者中,高達8(24)業者都有與工時相關的違規情事,顯示高科技業濫用「責任制」情節的確嚴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已經宣示,類似專案檢查仍將持續進行,預計明年初還會有第二波高科技業超時工作專案檢查。

  勞委會專案檢查結果發現,30家抽檢業者中,只有6家完全沒有違規情節,另外24家共有62件違法情節。62件違規情節中,四成都是超時工作。整體來說,高科技業者工時未依規定情節嚴重,無論是超過每天、每月法定加班時間、未依規定給付加班工資、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未依規定給予例假、未全額給付工資等,都是另一種變相的濫用「責任制」樣態。

  勞委會強調,「責任制」是勞基法規定的法律名詞,但現在卻遭到雇主濫用,實際上經勞委會核定的「責任制」行業根本不多,大約只有10餘項,如果資方以「責任制」為由,變相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就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委會表示,濫用「責任制」最常見的就是,資方以其工作性質屬於「責任制」為由,造成員工超時工作,而超時部分又不給加班費,此次高科技業專案檢查結果,也證明業者在工資、工時,例如加班超出法定工時,加班部分未給加班費等部分違規最嚴重。

  勞委會強調,一般勞工加班時間,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即使經核定為責任制,正常工時也不能超過一天12小時,老闆不能任意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是加班不給加班費。但是每次各種勞動檢查,都發現企業違規比例很高,例如不給加班費、未投勞保、超時工作等,顯示台灣老闆對勞動法令的守法意識仍待加強。

責任制辭典/勞委會核定只有10餘種

【聯合晚報陳素玲】2010.12.24

  「責任制」是勞基法民國85年增訂第84條之1時才出現的字眼,主要提到部分工作的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可在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後,排除勞基法相關規定。其中所指可另行約定的型態之一即包括「監督、管理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

  另二種可排除正常工時規定的型態為「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也就是說,所謂「責任制專業人員」是勞基法中的法律名詞,並非目前職場泛稱的「責任制」。至於哪些是「責任制專業人員」,依法令規定,必須企業自行提出申請認定,經由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開會認定,並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勞動契約,經勞資會議通過後才算數。

  勞委會目前核定為「責任制」的職種只有10餘種。勞委會強調,工作職種是否為「責任制」,必須報請勞委會認定許可,不是老闆說了算。

  勞委會強調,符合84條之1適用對象必須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其中包括勞方與資方代表,由於核定者,其工時、休假等規定可排除勞基法適用,因此這幾年開會認定都趨於嚴謹,不准的機制極高,例如客運業者、救國團帶團人員等都曾申請「責任制」被駁回,這兩年來,只核定3 4種。

  自民國85年以來至今,勞委會陸續核定適用84條之1職務,總計37種,但有些是「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有些才是「監督、管理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中確認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如左上表。)

  這幾年隨著社會環境改變,職場型態更為多元,「責任制」開始被嚴重濫用,很多老闆為了規避加班費、節省聘僱人力,動輒以「專案制」,或是「督導制」為由,要求員工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有時因為資方指派的工作量過大,勞工在期限內負荷不了,就會引發超時工作、過勞等問題,日前南亞科技工程師加班時數嚴重超時,但主管指其工作為「責任制」,才讓濫用「責任制」問題引起關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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