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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性工作除罪 不應另作限制
2010/02/03 02:11:30瀏覽758|回應0|推薦0

2010-02-0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黃悅嬌】

  針對內政部研究報告建議,成人從事性交易前須徵得配偶同意,以避免觸犯刑法通姦罪,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批評,內政部若是要將性工作者納入合法管理,即應正面思考,解決通姦罪疑慮,而非另作限制。

     內政部委託學者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中建議,已婚的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之前,須取得配偶的同意,否則仍可能觸犯刑法「通姦罪」。主張保障性工作勞動權的日日春協會秘書簡嘉瑩批評,內政部應協助性工作者除罪化,而非另作限制。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質疑,為何買春者不需得到配偶的同意,一旦買春者的配偶提告,性工作者仍然無法免除觸犯通姦罪疑慮,因此,學者建議完全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讓「假結婚、真剝削」或集團控制的現象更為惡化。

性工作者除罪化 內政部要簽「配偶同意書」

2010-02-02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隨著全世界對性產業的逐漸開放趨勢,我國內政部也開始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為性工作者除罪化與除罰化進程鋪路。不過,內政部認為性工作者必須提出「配偶同意書」才能除罪,讓性產業者與學者都認為幾乎不太可能行得通。

     大法官釋憲666號解釋指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所以上周內政部在行政院的人權小組會議中,提出了性工作除罰化的相關配套措施,以及目前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的規劃方向。

     不過,在這套研擬中的草案裡,一項從事性工作者需有「配偶同意書」的條文,卻引起爭議,許多性工作者聽到後覺得相當荒謬:「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嘛。」有人甚至反批:「如果我們要有另一半同意才能作這個工作,那嫖客是不是也應該要取得他的配偶同意,才能出來嫖,否則也算違法?」

     律師尤美女就明確表示,性工作者究竟是要除罪化還是合法化,內政部一定要先考慮清楚,如果是合法化,那麼就是認定這個工作本身「合法」,則「合法」的工作哪有需要配偶同意的道理?

     婦女團體幾乎異口同聲認為,內政部的規定有畫蛇添足之嫌,如果真的認定性工作是合法的,那麼國家公權力就沒有必要介入私人領域,去幫別人夫妻之間操心。

性工作管理配套難度高 待凝聚共識

2010-02-02 新聞速報 【中央社】

     「罰娼不罰嫖」遭宣告違憲後,內政部朝性工作除罰化與除罪化研究,但各界對除罰化與配套管理措施看法分歧,仍有賴內政部凝聚社會共識,提出完善辦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引發爭議,社會討論多時,大法官會議去年11月解釋違憲後,內政部展開性工作除罰與除罪化方向研究,也就是娼嫖都不罰。

     既然娼嫖都不罰,勢必面臨管理問題。內政部委託學者研究,也曾召開跨部會工作會議討論,但「社會爭議太大,意見相當分歧」,內政部長江宜樺這麼說。

     他舉例,有婦女團體主張大幅開放,但也有婦女團體認為不該開放;受性開放自主觀念影響的年輕學子主張開放,但老一輩的卻反對。

     就因為意見過於分歧,包括是否設專區管理、設置專區由誰決定、是否採個體戶方式管理與允許公司型態經營、是否如學者建議從事性工作須經配偶同意,避免觸犯刑法通姦罪等,內政部都未形成政策。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王雲東點出問題。他說,刑法尚有通姦罪,在討論性工作除罪化的同時,應一併討論通姦除罪化,否則一方面往開放方向,一方面又極端保守,容易產生價值觀混淆。但他也坦承,以台灣目前社會環境,兩者要一併討論,複雜度相當高。

     目前包括宜蘭縣、桃園縣、台中縣等8個縣市都訂有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多以警察機關作為主管機關。

     以宜蘭縣為例,對性工作者採登記制,目前共有妓女戶4家、妓女19人,且均不得新增。每週對性工作者健康檢查1次,按月抽血性病檢查。違法娼妓移送司法機關裁罰,對已從良、被收容或救助的性工者,都轉介社會服務相關機構。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北歐的芬蘭,性觀念較開放,未設置專區管理,也沒有特別的管理方式,性交易私下買賣合法,但在公共場所則屬非法。丹麥於1999年將性工作除罪化,前提是性工作是當事人唯一收入來源,此外,性工作並非合法工作,性工作者不得申領失業救濟或失業補助金。

     荷蘭也沒有中央法規管理成人性交易產業,而是由地方政府以都市發展立場,規劃性產業區域,欲從事性工作者須向市政府提出營利申請。

     性工作管理牽涉法律問題複雜,配套措施訂定難度高,如何落實除罪與除罰化,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文自動失效前,如何提出有效管理配套,考驗內政部智慧。

 

日日春:依台灣民情 性交易宜低調存在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2010.2.2

  政府擬將性交易合法化,並設立性工作專區,但「設在哪裡」成為燙手山芋;民眾肯定不希望「設在我家旁」,而性工作者也不希望專區「太招搖」,太引人注目。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君竺指出,設置地點必須有地方參與討論,以台灣民情來看,性交易比較適合「以低調的方式存在」。

  鍾君竺表示,若真要選定性產業地點,可能要採正面、負面表列的方式,就像明白列舉網咖不能設在學校周邊一樣;民眾對住家附近有幾個流鶯還可以同情和容忍,若整區都是那就「不一樣」了,因為擔心遭外地人「地區標籤化」的異樣眼光。

  葉姓流鶯感慨,若真有性工作專區,代表這門行業有被人關注,她們也不用再躲躲藏藏,但「萬一專區畫在山上」,那嫖客怎麼可能光顧?

  鍾君竺認為,合法娼妓專區究竟應以何種方式存在,其實每個人的想像都不同,像荷蘭「紅燈區」馳名,但不一定專區就都是這樣高調。

  她說,以目前台灣的私娼生存模式來說,她們多隱身鬧區巷內,並不是看到男性就強行攔問的「阻街女郎」,只有有意性交易的客人才會走進巷弄,這種默契性工作者和當地居民其實早已建立,不會對鄰居造成騷擾。

  鍾君竺表示,即便未來修法,也因考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政府不可能同意性工作者刊登廣告,但這樣也等同扼殺她們的空間,造成娼妓不上街當「人體廣告」就沒有客源,或者變成被迫依賴「有後台的第三者」,未來利潤分配都可能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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